Interaction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and Foreign Policy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afafaalex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过去三十年中,中国以其前所未有的经济增长速度以及其解决了绝大多数人口的贫困问题而深受发达国家的羡慕。然而,这种发展也衍生了环境问题这一副产物。由于其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头号大国。中国经常在“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十大城市”名单中占有一席之地;有专家称,在中国大约60%的地下水是不能饮用的。除此,发生在北京、上海、哈尔滨等地的雾霾事件经常见诸报端,更有专家预测气候变化会在中国产生灾难性后果。  这就是为什么在过去几年中,保护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被国家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过去的第11、12个5年计划中,中国实施了很多措施——如关闭效率低下的发电厂、开发可再生能源、促使重点行业节能减排——以减轻中国对气候变化的“贡献”。除此之外,政府已作出相关调整,给予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等机构更多的权力。更重要的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援助也更倾向于推动各地的环保项目,以使国内环保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更具优势。在该大背景下,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国。  然而,国内的这些努力却没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与认可。相反,在缓解国际气候变化这个议题上,很多时候中国被认为不作为。尤其是在联合国气候变迁纲要公约中,中国连续多次未作出约束或限制排放的任何形式上的承诺。国际社会认为中国环境岌岌可危,却并未采取实际措施,令人费解。还有许多评论家只是将这种现象归咎于经济发展。他们认为,相对于环保问题,中国当局会优先考虑经济发展和与之相关的社会稳定问题。在本文中,笔者采用Wendtian建构的国际关系理论来证明:相较之下,有更多的机制在影响中国对气候变化采取的国际行为,而实际上中国的核心特征是避免自身参与国际会谈。
其他文献
内部行政规则是政府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行政规则虽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存在,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对外效力,但在实践中却产生了诸多争议。鉴于已有研究成果的薄弱,本文试图进行类型化分析内部行政规则的具体表现,并探讨其对外效力问题。文章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分析相关国家和台湾地区关于行政规则的规定,总结我国现有研究成果,提出内部行政规则的范围。各国、地区关于行政规则的规定和研究
法学家们对“法律是什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孜孜不倦的追问,但诉讼中的事实问题却未被如此亲睐,“证据裁判主义”似乎以一种无需言说的魔力说明了一切。我国现行证据理论在证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发展迅速。但是,相对于传统的劳务输出大国,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仍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问题已经逐渐暴露出来,国外雇主频繁违反劳务合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