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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陷入财务困境中公司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财务困境是指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达到濒临破产的状态。公司陷入财务困境不但影响公司本身的正常运营,而且关系到广大股东的经济利益,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重大。因此,对有继续营运价值的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融资,鼓励甚至帮助其尽快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运营,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财务困境公司的融资制度涉及较少,更没有系统的规定,但对困境公司的融资法律制度研究有利于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公司的困境。财务困境公司可行的融资方式主要有DIP融资、预重整制度、债转股、股权结构调整再融资、高级管理层收购、发行新股、发行债券等。在商事法律制度的框架内,《破产法》主要规制DIP融资制度和预重整制度。通过优先担保权的设定,实现财务困境公司的DIP融资,在我国新的《破产法》中占据重要地位。预重整制度的最大意义在于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财务困境公司赢得有利的融资时机,取得融资方式安排的主动权。在《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内,债转股是财务困境公司取得融资的主要途径。解决债转股的债权出资的合法性问题、债权出资的比例限制问题以及债转股后股权的退出机制,是债转股这一融资方式发挥作用的法律保障。另外,股权结构调整再融资、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激励中管理层收购也是财务困境公司取得有效融资的重要途径,可以激励原有股东再注资,吸引新的股东投资进入。在《证券法》的范畴内,主要是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为财务困境公司融资提供更加便捷的资本市场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