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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表现的概念首先由蔡睿博士提出,是指运动员在比赛中所表现出来的竞技能力,是运动员在训练中所获得的竞技能力在比赛中的展示与发挥,也称作运动员在比赛中所表现出来的竞技水平。也就是说运动员所具备的竞技能力能否在比赛中得到充分发挥,就是竞技表现问题。一般来说竞赛的结果由参加竞赛的运动员具有的竞技能力决定,但纵观整个奥林匹克运动的历史及重大体育竞赛史,许多运动员最后取得的成绩与其所具有的竞技能力并不相符,许多具有最强竞技能力的运动员在竞争中往往发挥失常,没最终取得竞赛的胜利,出现所谓的“克拉克”现象;也有并不具有最强竞技能力的运动员恰恰取得了第一名,即所谓的“黑马”。这就说明竞赛最终的胜负大部分是由运动员在竞赛中发挥的竞技能力来决定的。运动员所具有的竞技能力在比赛中发挥的过程就是竞技表现过程。发挥率高,表现水平就较高,获得的成绩就好;反之表现水平则低,获得的成绩也低。因此找出影响高水平运动员竞技表现的因素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田麦久(2000年)《运动训练学》中所涉及的竞技运动项目主要分类体系中依据运动项目所需要运动能力的主导因素,可将所有的运动项目首先分为体能主导类和技能主导类(简称体能类和技能类)两大类。而不同项群运动员在比赛中所表现的竞技水平有着不同的评定方法,所以运动员竞技表现的影响因素也是有差别的。如,技术能力在技能主导类项目中的影响比在体能主导类项目中影响大,而体能在体能主导类项目中的影响比在技能主导类的项目中影响大。从哲学的角度考虑,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由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的。从竞技能力的概念可以看出是对竞技表现的内部因素作了一个基本概括,而对于除了竞技能力以外的其它因素我们在此统称为外部因素。故本文从影响竞技表现的竞技因素(即内部因素)和非竞技因素(即外部因素)两方面,就体能主导类项目中快速力量性的田径项目运动员以及技能主导类项目中表现难美性的体操运动员作为主要调查调查对象,调查影响运动员竞技表现的影响因素。首先通过对教练员与运动员的访谈和调查设计了《运动员在竞技体育参赛过程中其竞技表现影响因素调查表》,并针对国家一级以及一级以上的田径运动员和体操运动员发放此问卷。从对专家的访谈及回收的问卷逻辑分析、对比研究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影响运动员竞技表现的竞技因素即来自自身以及对手的体能、技能、战术能力、运动智能、心理能力、运动员伤病以及比赛经验。(二)、影响运动员竞技表现的非竞技因素即来自竞赛环境的比赛场地与器材、比赛时间与地点、比赛规则和规程、教练员、裁判员、气候与天气、生活与交通、社会支持(观众、媒体等)、运动员管理与其它等。(三)、影响运动员竞技表现的竞技因素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是相对可控性的,可以通过训练和比赛及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和改善。(四)、影响运动员竞技表现的非竞技因素是相对不可控的,运动员不能去改变它,只能去适应。适应度越高,竞技表现越好。(五)、影响田径项目运动员竞技表现的因素主要来自自身和竞赛环境,主要因素影响程度大小排序依次为:伤病、心理、天气条件、裁判、比赛经验、技术、生活交通、对手技术等。(六)、影响体操项目运动员竞技表现的因素主要来自自身、对手及竞赛环境,主要因素影响程度大小排序依次为:技术、伤病、心理、比赛条件、裁判员评分、对手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