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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在本质上具有同时侵害社会公益和私益的双重性。但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主要被放在强调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加以规制,民事侵权部分失去了独立地位而体现出在程序上对刑事部分的依赖性和从属性。从正规程序理论上来讲,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本该有各自的一套独立程序,在某一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启后,正常情况下该案件的诉讼活动会依正常程序依次进行,直到当事人拿到案件的判决文书并等待文书生效为止。但是从现行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针对经济纠纷而言,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民事案件应当停止审理,并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只有等待刑事部分处理完成之后,才可以依据刑事部分的处理结果继续审理民事部分。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反应出现行法律制度对犯罪惩罚的倾向性,与对犯罪的惩罚相比,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保护呈现出了不足之处。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和体现公益与私益在价值上的并重,针对竟合型刑民交叉案件而言,民事侵权部分的审理应当独立于刑事部分,即在程序上应当给予当事人完整的民事诉讼权利。如此既符合公私法划分理论和私权自治等理念,也可以避免“私权从属主义”带来的弊端,从而更有效的实现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更有助于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基于此需要在否定传统的先刑后民和“私权从属主义”理念的基础上,以公权和私权划分理论原理为基础,从“刑民分立”的原则理念出发,重构对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法规制模式。本文试图在分析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实体法本质和刑民诉讼程序的本质差异的基础上,通过三种程式开启模式解决刑民诉讼程序对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适用问题,同时主张保存但限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建议建立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复杂民事纠纷移送制度。在此基础上废除有关民事诉讼停止并移送侦查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设立个别情形下的中止移送规定。通过程式开启的三种模式论述比较完整意义上针对竟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民并行”的程序规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