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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日趋开放、不断发展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应对的法律领域越来越宽广,保险公司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而且保险公司败多胜少,损失巨大,保险公司面临的诉讼风险越来越大。主流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保险相对人处于弱势。为此,2009年《保险法》修订,国家从立法层面对被保险人利益进行倾斜保护,诸多条款的变更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运营负担。在严峻的外部金融监管法制环境下,保险公司内部诉讼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承保、核保、理赔、核赔环节漏洞百出,缺乏服务标准,不得不承受败诉带来的高额赔付,诉讼风险的累积极有可能触发系统风险,成为影响保险行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中国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收入)和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递增的趋势下,保险公司诉讼问题也加倍增加。然而在各保险公司内部实践中,对于保险公司诉讼风险的预防措施各不相同。目前对该问题的研究不仅未能得到社会的关注,就连保险业界也并未引起足够重视,面对日益增多、连连失败的诉讼,保险人常常显得无可奈何,束手无策。为此,笔者选取保险公司诉讼风险这样一个课题,从保险公司利益角度出发,站在法学视角,在分析保险公司诉讼现状的基础上,详细解读了修订后的《保险法》,重点分析容易触发诉讼的十几个法条,进而总结出保险公司诉讼风险种类,针对诉讼风险来源,规划了诉讼前预防、诉讼中参与、诉讼后总结的诉讼风险防范体系。诉讼前预防机制中,笔者强调风险控制机构和法律组织的健全,形成一线从业人员实施、法律人员参与、风险控制人员调控的完整运作机制,在承保工作中做好告知义务提示,在理赔环节中掌握证据,将诉讼风险发生几率控制在最低。在预防机制中,笔者认为,自上而下的政策传递和自下而上的效果报告制度将有效促进风险控制效率,有利于保险公司内部建立关于诉讼风险的数据库工作,同时强化对公司员工的风险、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对于控制人为因素风险至关重要。在诉讼过程中,笔者认为理赔拒赔相关负责人员的及时参与,对于提高保险公司诉讼效率十分重要,理赔应诉一体化、拒赔应诉同步进行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主动性,而异地诉讼互助制度的设想可以进一步整合保险公司区域性资源,强化诉讼工作管理。在诉讼后的信息整理中,笔者强调法律部门做好诉讼档案归类工作,风险控制部门做好信息统计和反馈工作,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做好诉讼风险总结工作,从而完善公司诉讼信息数据库。在这个环节,先进的计量手段和模型起到很大作用,受限于经济学知识,笔者无法对此深入研究。在完善保险公司内部诉讼防范体系的建设之外,笔者在第二章探讨保险法律法规过程中察觉,在立法倾斜的背景下,司法系统的执法过程更容易对保险公司造成伤害,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多元化的保险纠纷解决机制,建保险法庭树立保险公司诉讼案件处理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提高保险仲裁的普及性,加强保险调解的宣传,进而更好的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