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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2001年12月24日,司法解释(一)出台,此番举动引起全国上下关注.然而,结果依然不那么如人所愿,突出的问题是"事实婚姻"依然悬置,现行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只是登记婚姻,其他一概以"同居关系"而论.这不能不说是婚姻法律中的一大遗憾.本文试图在为"事实婚姻"问题寻找一种出路,但并不固执于此.文章的思路也不是采取一种单刀直入的方法先将一些结论性的意见摆出,而是将所有的结论预先搁置,在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下,探索与之相关的理论问题,使一种结论在最后自然浮现.文章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提出有关的研究方法与思路问题,并对自己所做的努力做一种说明.第二部分"婚姻的智慧":此部分探讨婚姻本身的功能.第三部分"婚姻法律的生长":此部分关注婚姻法律如何从社会事实中成长起来并在社会中生存的问题,同时讨论"事实婚姻"所谓的"事实空间".事实婚姻只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两者同为形式婚姻,也就是说只要为一种婚姻,都须以一种公示的外在形式建立.第四部分"他者的考察":这部分对其他国家的国家法针对进入婚姻的各种形式所做的制度选择和经验态度进行厘清.第五部分"审视自己":此部分重点回顾我国从史至今关于形式婚姻的立法状况.第六部分"姿态回应":在此所做的工作第一是看清事实,即事实状况说明我国不存在建立一元登记婚的社会土壤,而搞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反而会架空法律的尊严,同时,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方面使欲解决的问题转换一种方式存在下来,另一方面又滋生出另外一些问题;第二是言之法律,在私法领域,婚姻至少应具有契约的某些品质,尊重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所做的选择,最后,得出一种宽容和多元建构的理论,即法律采取宽容的姿态,看到其他社会规则的合理性,在立法层面上进行一种沟通,沟通的结果是制定法中形式婚姻的多元建构与并存,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第七部分"束语":这是结束全文并对之整理部分,并对全文的思路进行一种解说.本文受启于圣经上耶和华与人类的三次"立法",并由此感悟到世俗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