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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对银行业的反垄断是本文的研究对象。银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的支持,是货币政策的传播纽带,因此银行业早期是不受反垄断法规制的。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本文试图解决以下问题,银行业垄断的演变过程,与传统行业相比,银行业反垄断的特点,对这一特点的解释。
案例分析是本文的研究方法。本文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20个案例,按垄断类型分类研究。案件分析过程中关注法院判决的依据、方法,这些依据、方法与传统行业有何区别,从反垄断初期到现在有无变化;不同时期就同一问题司法部和法院的态度是否有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根据以上分析总结出银行业反垄断的演变过程,并分析银行业与传统行业的差别和原因。
美国银行业存在多种垄断行为,但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排他性交易、搭售、价格协议与银行并购。总体来说,美国对制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审查逐渐严格,对经营者集中案件政策趋向宽松。银行业的反垄断问题既与传统行业保持一致,又有自身特点。虽然案件分析的指导思想与方法大体相同,但到了银行业,有些标准也会发生变化,例如分析银行并购时,市场势力的界定标准较为宽松。有些行为在传统行业中是违法的,但在银行业中是合法的,例如搭售银行业务,价格协议中的交换费。有些行为传统行业可以涉及,但在较长时期内不允许银行业进入,如混合并购。也有些特点是银行业独有,传统行业没有的,如双重监管机构、确定相关市场的专门方法。
最后文章对银行业的反垄断的特点做出解释。银行业自身的特点、行业自身的监管模式与费城银行案确立的标准促使银行业形成了双重监管体系。交换费合法是由银行业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决定的。搭售银行业务合法是因为这种行为未损害市场竞争,能够为消费者带来福利。在分析经营者集中案件时,银行业相关市场、市场份额、集中度的界定标准与银行业发展状况相适应;美国对大萧条原因的认识是禁止银行业混业经营的主要原因,经济环境的改变促使美国政府允许混业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