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协议在我国已出现多年,由于具有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优点,行政协议在我国公共行政领域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然而,由于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两种属性,其概念及判断标准长期为学者所争议,这也导致了行政协议的相关立法工作长期滞后于实践。直至2014年11月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才明确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此基础上,2015年4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与列举,然而此举并未终结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的难题,反而引发了学界新一轮的讨论。本文希望通过梳理学理、法规范及司法案例中关于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的观点,总结归纳出行政协议判断的学理标准、法规范标准及法院标准,通过比较分析三者之间的异同,对现有行政协议判断标准进行反思与检讨,进而针对行政协议判断标准提出完善意见。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述行政协议出现的缘由及背景,指出行政协议判断现存的问题,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第二章主要对现有学说及法规范中关于行政协议的定义及判断标准进行梳理,并对二者进行比较。第三章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5号)的分析,梳理归纳法院关于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第四章则在比较学理标准、法规范标准及法院标准的基础上,检讨我国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现存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意见。第五章则是对全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