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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作为连接侦查起诉和法庭审判的中间环节,庭前会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庭前会议能够改变目前公诉案件“一步到庭”的现象,提高审判的效率,实现集中审理和迅速审理,有利于保障审判的公正。但是我国目前法律规制还比较笼统,很多问题还没有明确,实施中面临许多困难。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对刑事庭前会议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研究,总结出当前面临的问题,结合域外相关制度得出对我国的启示,为该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提供建议,使庭前会议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功效。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分析了庭前会议的概念,通过比较国内外学者的不同定义,笔者将庭前会议的概念界定为,法院依据控辩双方申请,组织控辩双方沟通协商,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性事项在庭前加以解决,为法庭审理的顺利、高效进行作准备的程序。为了深入理解这一概念,将刑事庭前会议和相关的证据展示、庭外调查和预审程序进行对比分析。介绍了我国庭前会议程序设立的必要性,即修法之前的庭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设立庭前会议程序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庭前会议零散的规定从主体、内容、范围、主要程序等方面进行梳理和概括,并阐述现有立法框架之下刑事庭前会议实施中存在的困惑以及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第三部分为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对我国庭前会议程序完善的启示。通过对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之下的相关程序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但是完全照搬域外的模式在我国是行不通的,我们应当结合具体国情,扬长避短,合理借鉴域外程序的有益之处。第四部分分两种路径对庭前会议程序进行完善,一种是受制于现有的立法框架,属于过渡性的近期的完善;另一种是建立庭前会议应然状态的远期完善。通过循序渐进的改革步骤,使我国庭前会议程序逐步发挥出提高审判效率、排除法官预断、实现案件分流、非法证据排除以及整理案件争点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