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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长官司法责任制度,是清代司法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清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清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对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犯罪的防范和惩治,并通过明确州县官司法责任制度来约束州县官。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部分,有违法行为但依律无须治罪的,通常应承担行政责任,当行政责任不足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则需要刑事责任的惩治。州县长官司法责任制度涉及到案件的管辖、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内容丰富,分类齐全。 清代州县长官司法责任制度,作为保障清代基层司法公正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加强对州县官的约束,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并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作为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清代州县长官司法责任制度有其固有的局限性,所处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体制与等级制度、专制集权紧密联系,而缺乏与平等、人权、民主等理念上的关联。因此,缺乏民众参与和互动的州县长官司法责任制度只能是自上而下单向性的、官僚系统内部封闭性的监督,同时在乾纲独断的专制主义极端发展的清朝,其成效的大小,又与君主之意志、党争之消长,以及时局稳定与否等,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个难题是封建社会所无法克服的,专制政体下的传统社会已经容纳不下封建法制的全部内容,结果必然是失调和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