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隐名出资下的第三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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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若干条文对有限公司隐名出资纠纷进行了规制,但该规定的出台并未终止学界对该类问题的讨论。如何实现隐名出资下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衡平成为一个既具有现实意义,又具有学术价值的课题。围绕有限公司隐名出资下第三人利益保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是对“隐名出资”与“第三人”进行阐述,因为此两者为本文论述之基础。首先,本章对隐名出资的含义、特征和分类进行了阐述。其次,分析了为何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隐名出资行为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并对第三人进行了具体界定。第二章为实证研究。本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了广东省各法院在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与有限公司隐名出资下第三人有关的裁判文书。在共计122例有效案例样本中,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内部纠纷共计14例,占比11.5%,而与第三人有关的纠纷共计108例,占比88.5%。在了解司法实践概况后,本文进一步析出实践中隐名出资纠纷的争议焦点。第三章为对有限公司隐名出资下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法理分析。由于实践中主要是依法律行为的方式实现股权流转,且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也限于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故对股权变动模式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应采处分行为下的意思主义之股权变动模式。隐名出资下股权之“名”与“实”产生了分离,加之采处分行为下的意思主义之股权变动模式使得股权变动生效的时间节点与公示之时间节点存在时间差,而此意味着股权有被“无权处分”的可能性。为避免潜在交易当事人遭受不测之害,应确立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两公示,并在此基础上赋予股东名册以推定效力,赋予公司登记机关以对抗力。公示以及法律对公示效力的评价意味“做成外观”与“了解外观”构成交易主体两大法定义务,而此亦能防止交易当事人遭遇股权权利外观与事实不一致而生的不测之害。对于具体情形下隐名出资人、名义出资人、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各债权人(公司之债权人、股权受让人、名义出资人之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关键在于股东资格之认定。而股东资格之认定应当在基础关系(实质要件)和股东名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标准下,区分完全隐名出资与不完全隐名出资两种类型分别讨论。本文认为在完全隐名出资之类型下,名义出资人为公司股东,隐名出资人仅与名义出资人发生债权债务之关系。而在不完全隐名出资下,隐名出资人为公司之股东,名义出资人仅起挂名作用。第四章对隐名出资下强制执行程序中第三人的执行救济路径进行了分析。在执行程序中,案外第三人应充分运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回转以维护自身权益。此外,本文还进一步厘清了现行法律制度下各执行救济路径之间的适用关系,以及执行救济路径与确认之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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