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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我国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日渐突出,如劳动教养性质不确切、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劳动教养适用范围不准确、劳动教养决定和执行程序严重人权、劳动教养期限过长、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过于严厉、劳动教养法规在某些方面与现行诸多法律相冲突等。因而,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考证,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都势在必行。这既是落实人权入宪,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又是开展国际人权事业交流与合作,回击敌对势力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的需要;更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保证社会长治久安,教育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本文主张对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既不能原封不动,又不能彻底否定,而应该进行制度性改革,以司法化为路径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教育挽救的改造制度,以与我国的《刑法》、《治安处罚法》相衔接。本文具体通过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力求阐述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依据,从而指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并比照国外的教养制度,找出其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启示;通过阐述劳动教养制度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应遵循的原则、立法的主要内容,提出了笔者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构想;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现状的分析,阐述了劳动教养制度在执行中应如何改革和完善执行措施的建议;通过审视新的劳动教养制度立法对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素质的要求,立足于提升现有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的目的,论述了劳动教养工作干警队伍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