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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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义务是决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否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一直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研究重点。作为义务来源在德日两国经历了由形式的法义务说到实质的法义务说的发展过程,中国刑法学界也对作为义务应从形式还是实质上加以理解展开过激烈的讨论,但依然还存在诸多需进一步研究之处。因中国刑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刑事司法实践在认定作为义务时存在不够深入、避重就轻、标准不一等问题。鉴于此,本文欲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展开理论研究,重点论述作为义务的来源及其类型的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先明晰作为义务及其来源的基本概念,为后文论述进行铺垫。再通过观察58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案件判决,提出传统义务理论存在无法应对复杂现实、忽视实质分析、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
  第二部分梳理并评析德日及中国关于作为义务来源的相关理论,得出从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角度可以更合理地限定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成立范围。
  第三部分提出本文采取的作为义务“二元论”即形式与实质结合说。作为义务“二元论”能兼顾保护法益和保障自由两大机能,更具合理性。形式与实质来源之间,应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形式的作为义务,以不具备实质来源为出罪依据。形式义务来源以社会分工原理为根据,予以细化并适当扩充。实质义务来源在等价性理论指导下,是指行为人的不作为支配了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因果流程。最后以王某全故意杀人案为例,运用作为义务“二元论”来分析论证。
  第四部分是在作为义务“二元论”基础上,对作为义务进行类型化建构,以回应现实需求、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在社会分工模式的背景下,作为义务可分为保护义务类型和监督义务类型。前者包括基于抚养关系、紧密共同体关系、自愿接管和职务或业务要求产生的保护义务,后者包括对物监督和对人监督义务。因先行行为具有偶发性,需要按照一般性法律原则作额外认定,故单独讨论。合法行为、犯罪行为和不作为原则上都可能产生作为义务,前提是行为使受保护的法益面临现实、具体、紧迫的危险并且行为人支配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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