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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逐渐成为与自由贸易并列的世界潮流,世界上最大的贸易组织WTO考虑环境因素,为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制定了环境例外规则。当WTO成员国依该规则采取环境例外措施时,需要判断该措施是否正当,此时的判断标准是指环境例外措施的正当性标准,包括合法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合法性标准是WTO现有的环境例外规则,合理性标准是在考察WTO相关规则存在的不足和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得出的WTO环境例外规定应当完善之处。WTO现有环境例外规则是在WTO相关原则之下以GATT一般环境例外条款和TBT、SPS相关规定为主的规则体系。一般环境例外规则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在其适用时需要明确其中若干关键语词的含义。本文深入分析了这些规则的含义,总结了在WTO现行规则之下采取环境例外措施需要满足的条件。然后,指出了现有WTO环境例外规则体系的发展趋势——逐渐注重环境保护的价值和开始关注优惠待遇原则。WTO环境例外规则体系存在的不足主要有:明确性和统一性不足;条件过于苛刻不利于环境保护;没有充分规定优惠待遇原则。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相关环境例外规则中有不少合理因素:在协调贸易与环境上采用比例原则;多边环境协定有限优先原则;规定更广的环境保护范围;规定对跨国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成员国可以采取不同环境保护水平等等。这些因素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比WTO更加注重保护环境:二是比WTO更加注重落实优惠待遇原则。因此,WTO可以通过采取比例原则处理环境与贸易关系、在环境例外规则中规定优惠待遇原则等途径改进其环境例外规则体系。我国已是WTO成员国,但是目前国内法中的环境例外规则与WTO的规定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在于《对外贸易法》法中的环境例外条款的规定与WTO相关规定相比,存在诸多缺陷;环境标准较低,无法为我国采取环境例外措施提供依据等。因此,我国应当按照WTO环境例外规则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的环境例外规则体系,为我国应对其他成员方的环境例外措施和我国采取环境例外措施提供法律依据。首先,按照WTO的基本原则调整我国环境例外规则的方向,按照WTO规则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环境例外规则,并注意克服WTO规则的不足之处;其次,完善《对外贸易法》中的环境例外规则;再次,完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相关规则;最后,建立健全我国相关的环境立法和环境标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环境标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