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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发展的历程中,就诉讼模式来看,普通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强调诉讼双方的权利地位平等和程序的正当;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强调寻求事实的真相并且追究犯罪。两大法系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和格局。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模式出现两大法系相互吸收、渗透和融合的现象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和功能目标趋于一致的世界潮流下出现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在特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传统下,在各国各法系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和目的观的支配下形成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以实体真实为价值取向,以国家机关依据职权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为追求目标,而当事人主义则以正当程序为价值取向,以保障人权为首要目的。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诉讼目的,导致不同刑诉模式的形成。但是本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后,国际交往空前频繁,全球一体化进程日益加快,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各国的法律价值理念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刑事诉讼目的不断趋于一致,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正在成为全球化的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既要惩罚犯罪、控制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保证正当程序也正在成为共同的刑事诉讼模式的目的追求,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承认和重视。以这一价值取向和诉讼目的来衡量,两种模式都存在严重缺陷,于是相互吸收在所难免。这就是传统的两大刑事诉讼模式相互渗透、吸收甚至融合的深刻的时代背景。当然相互渗透、吸收的多寡与方式会因各国主流价值理念和诉讼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的趋势是明显的。而且,由于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主题,世界民主化进程呈现加快趋势,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诉模式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刑诉模式的做法表现尤为显著。而我国当前的司法体系中刑事诉讼模式是一种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有利也有弊。要想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进行合理的改革,我们就必须在了解和分析其它诉讼模式的基础上择优进行选择和借鉴。因此本文专门就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进行分析,主要针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相关理论问题和如何改革以及发展趋势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希望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与发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