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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作为调解或者和解所达成的纠纷解决的最终载体,它不仅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也是经过法院认可的执行依据。这也就意味着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的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同时,还具有明确的契约性。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之下,通过更平和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其结果不但能直接获得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实施,甚至比可能会引起上诉的一审判决更加节省时间,能尽快地使事情得以完结。并且,在一些涉及到亲情关系的案件中,无论判决是-种什么样的结果,似乎都会有伤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而在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判决也不能很好地为当事人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分配。相比之下,民事调解书就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另一种可行的方式。我国的司法体制正在不断地改革过程中,对于民事调解制度的改革也被很多人所关注,而民事调解书作为改革的重要部分,其完善和进步的研究也应被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重视。本文从民事调解书的概念入手,通过对比分析我国以及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民事调解书的相关规定,在对民事调解书的自身特点进行剖析之后,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调解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一点微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共计30000余字。第一部分为民事调解书的基本内涵。此部分首先对民事调解书的概念及其与相关名词的联系与区别做出了详细的界定,接着通过民事调解书自身的特点,对其性质进行了分析,并重新定位。第二部分为民事调解书的比较考察。在此部分,本文详细研究了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民事调解书的相关规定,以期能够对我国民事调解书的研究提供切实可行的经验。第三部分对我国民事调解书的契约性及其法律效力进行了仔细的研究。通过与判决书进行对比、以及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分析,突出了民事调解书的契约性以及民事调解书在法律效力方面与判决书之间存在的差异,并且分析了这两个方面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同时,结合民事调解书的这两个特点,指出了其内容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民事调解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此部分分别从民事调解书的契约性与法律效力的明确、生效与反悔权的现状及其完善、我国现有调解制度对于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民事调解书内容中对可执行条款的约定及其完善以及对司法解释中的几点不完善的地方的思考这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