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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的最高级文明形态,是对人类文明发展经验的科学总结。[1]无论从人类文明结构发展史的角度来说,还是从人类同环境的关系的角度来说,或是从现代人类环境教育来说,包含生态文明的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教育立法都是对传统环境教育观的继承与拓展。本文不仅在学术上对环境教育立法进行了理论创新型的研究,也在实践中将生态文明与当代环境教育立法,特别是中国具体国情下建立环境教育立法结合起来,预见了中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发展前景,为中国环境教育立法回应生态文明提供了新的视角,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方向。本文以生态文明观为核心,从理论、技术和实践层面,探索环境教育立法问题,在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在具体分析我国的环境问题、环境教育、环境教育立法的前提下,介绍国外环境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提出合理建议。本文从以下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引言。阐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背景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简单的介绍了本文的创新点和采用的论述方法。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在生态文明视野下进行环境教育立法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总结。生态文明作为环境教育立法新的诉求,有其重要性和必然性。本部分介绍了生态文明的内涵、特征及其历史演绎,总结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指出了生态文明与环境教育法治建设的密切联系。第三部分从环境问题、环境教育以及环境教育立法的角度,分别予以分析和总结。在健全环境教育立法体系的过程中,首先也是最为迫切的,是认清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其次,要立足现行环境问题,探究我国环境教育的重要意义。再次,要认清我国环境教育体系的现状,因地制宜,加强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教育立法,使我国的环境教育立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第四部分是对国外环境教育立法情况的概括。首先,本部分对国外环境教育立法进行了总体概述。其次,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家环境教育立法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从而为我国环境教育立法提供经验和启示,为后文环境教育立法部分的撰写埋下了伏笔。第五部分通过建构切实有效的环境教育立法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充分的制度支撑。具体来说,从环境教育的总则(概念、性质,立法依据,立法原因和目的);环境教育的计划及工作开展;环境教育主管部门的权利与职责;环境教育的保障规定;环境教育的法律责任五个主要方面进行实体内容的构设。同时,在环境教育立法的过程中也要注重“程序正义”,在我国基本的立法模式基础上,规范与健全环境教育立法程序,弘扬环境民主,实现立法过程中充分的民众参与,使环境教育立法更加具体化、可操作化。第六部分是结论。在对全文进行总结之后,再次阐述了在生态文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加强环境教育立法的价值。在生态文明的视野下,环境教育立法的制定不但影响着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领域,而且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有利于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新途径。因此,现实与理论结合,人文与法律联姻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必然趋势。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探讨,揭示环境教育立法的内在体系框架,为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