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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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如同自然人的死亡一般,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而终结。公司解散有不同类别,有自愿解散,也有强制解散;有行政解散,也有司法解散。实践中,解散主要是一个程序问题,即做出解散的决定。这个决定有可能是由公司内部通过一定程序自愿做出,也可能从公司外部做出。外部做出的解散决定往往是强制性的,例如,行政机关责令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或者由一方当事人通过申请启动法院判决解散。其中,法院判决解散即司法解散,是产生纠纷最多,理论与实践矛盾最多的解散。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了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确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人合性障碍为核心考量因素时,法院在审查人合性障碍的过程中多存在司法形式主义;在“股东利益”的判断方面,其认定标准难以衡量;而作为审慎处理司法解散案件的体现之“其他途径”,具体为哪些途径存有疑义,并且是否穷尽其他途径的裁判标准也认定不一。通过分析法条、研读案例以及探讨理论学说,可以认为法院在审查人合性障碍时,应注重审查人合性目的正当性,着重关注人合性障碍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之间的关联性。股东利益的判断方面,可以尝试从商业判断规则的思维出发去理解,将股东利益界定为股东整体利益更为适宜;从商业判断规则思维的角度理解股东利益与公司盈利间的关系,可以认为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公司盈利情况愈发乐观,股东利益就愈发有所保障的关系。在对其他途径的救济进行明确的方面,可以对其他途径的范围进行一定的外延限制以及从人合性角度确认是否穷尽其他途径。各部分内容分布如下:第一章,通过对司法解散的适用对象即司法解散适用的公司类型、适用事由也即公司僵局、法律条件进行分析,从整体上对公司司法解散的内涵加以剖析。第二章,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指出公司司法解散适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即人合性障碍审查的司法形式主义、股东利益的把握尺度不明以及其他途径的裁判标准不一。第三章,从资本多数决原则以及人合性内涵中汲取关键因素,对股东利益冲突与资本多数决的矛盾、人合性障碍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难点进行理论分析,并与第二章司法解散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呼应,为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提供正当理由。第四章,提出司法解散的完善建议。从三个方面完善司法解散,即人合性障碍的实质审查、股东利益的解读角度以及其他途径救济方式的明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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