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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理论虽然在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广泛和深入的研究,但我国刑法学界对间接正犯的关注却是晚近以来的事。由于我国刑法没有间接正犯的明文规定,加之早期对实践中发生的间接正犯现象多是按照教唆犯来处理,致使间接正犯问题在我国大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虽然近期关于间接正犯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但大多局限于对间接正犯概念、特征、类型、性质的研究,至于间接正犯犯罪形态则关注甚少。间接正犯既然是正犯就与直接正犯一样会面临停止形态、共犯形态、罪数形态认定问题。由于间接正犯自身特点,间接正犯犯罪形态表现出许多与直接正犯相异的地方,因而有展开研究的必要。鉴于此,本文拟首先对间接正犯一般理论进行一番梳理,在此基础之上,对间接正犯犯罪形态展开专题研究。笔者在间接正犯实行行为问题上坚持被利用行为说,立足于公平、公正,致力刑法保障机能的实现。文章首先着眼于间接正犯一般理论的介绍,为间接正犯犯罪形态的研究做铺垫。通过比较不同共犯的学说对间接正犯的认识,表明间接正犯存在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从理论、立法、历史及社会实践四个方面分析我国承认间接正犯概念必要性。刑法学界对间接正犯概念争议很大,文章通过考察间接正犯概念发展演化及比较间接正犯定义方式的优劣为间接正犯定义,并归纳出间接正犯概念的四方面的特征。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不同学派有不同的看法,笔者倾向实行行为说辅之以规范障碍说。研究间接正犯停止形态必须考察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间接正犯实行行为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即利用行为说、被利用行为说及个别化说。笔者赞同被利用行为说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符合实行行为的本质;二是把利用行为视为犯罪预备;三是利用行为具有无法弥补的缺陷。与此相适应,间接正犯实行着手与间接正犯实行终了亦采用被利用行为说,并在被利用行为说的基础上阐述间接正犯预备、中止、未遂等具体停止形态。在论及间接正犯共犯形态时,把间接正犯场合下的共犯形态分为三类,即间接正犯场合下的共同正犯、间接正犯的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帮助犯。文章着重论述了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及教唆犯区别,强调了片面正犯具有无法从属于间接正犯的独特特征。间接正犯罪数也有一个判断标准问题,传统上一直有利用行为说与被利用行为说之争。由于笔者把间接正犯中利用行为视为犯罪预备,因此两种学说都有失偏颇,合理的做法是区分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间接正犯罪数形态中,笔者还探讨了间接正犯的结果加重犯与间接正犯的转化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