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决定》,并确定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其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第五十五条尤为引人关注。本文试图通过对新《消法》五十五条进行全面分析,从而提出新法适用上的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引言部分首先分析了新旧法条的区别以及因此引出的焦点问题。新《消法》刚刚正式实施,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在具体法律适用上一定存在诸多问题。只有理清《消法》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剖析立法者修法之目的才能更好的正确适用法律。在分析法条的基础上,总结出新法规适用上的三大问题,并提出具体的看法和观点。其次,对于相关研究问题做出了文献综述的整理,使各个问题的争议焦点更加明确。最后,对于文字的整体结构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正文一共由三章组成:第一章主要探讨了“消费者”的认定问题。法律适用的前提之一就是法律主体的适格,在适用《消法》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消费者”的含义。《消法》中将“生活消费”做为认定消费者的主要标准,但并未对“生活消费”的具体内涵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对此,学界一直存在诸多争议。传统学说中有关消费者的认定,主要可以分为“主观说”和“属性说”两类,但这两种学说都有其局限性,故无法令人完全信服。笔者主要通过对“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之间关系的认定来确定“生活消费”的外延。同时,对于法人能否被称为消费者的争议笔者主要通过引用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加以认证。笔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法人也应当作为消费者受到《消法》保护。最后,对于“知假买假”者性质认定的问题,笔者在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基础上认定其属于《消法》保护的对象。第二章主要围绕“消费欺诈”的认定问题展开,同时重点关注了“线上”交易欺诈中主体责任的认定。分析消费欺诈与民事欺诈的不同,指出消费欺诈的特殊认定标准。分析消费欺诈的主观要件,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分析“欺诈行为”,明确《消法》第五十五条适用的行为标准。目前我国电商产业蓬勃发展,但背后隐藏的商品质量合格率低下、消费欺诈严重的事实已经引发各方的关注。“线上”交易消费者维权存在着追溯难、取证难、追责难等三大问题。特别是“线上”交易欺诈责任主体的认定与责任的承担一直是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维权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虽然《消法》第四十四条写明了电商平台提供者应付的义务与责任,但我国并没有电子商务上的明确立法,无法真正理清网络购物中各方法律关系,这使得消费者在实际维权中很难得到电商平台提供者的赔偿。面对这些问题,首先应当要求立法机关完善立法,编写相应司法解释;其次,电商平台提供者应该认清自身责任,加强自我监管,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形象;最后,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学会如何保留证据,同时不要被过于低廉的商品价格所蒙蔽,理性购物。第三章主要讨论了《消法》惩罚性赔偿数额标准问题。本章主要通过分析过去十年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投诉数据,深层次的挖掘我国目前大消费环境的恶劣、普通消费者维权之艰难和对现状的不满。从而得出必须加大惩罚力度,鼓励民间打假运动,净化市场环境的结论。在支持加大惩罚力度、提高惩罚数额的基础上,从惩罚因素、遏制因素、诉讼补偿和激励因素三个方面剖析制定惩罚数额标准的合理性。最后,结语部分对文章进行了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