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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开发行基金来说的,是指经过非公开性的宣传,私下向部分相关投资人筹集资金而构成的集合投资整体。因为私募基金除了具有与公募基金共同的“集合资金、专业理财”的优点外,还具有设立简便、投资灵活、个性化服务强等公募基金不具有的优势,故而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壮大。但由于一般情况下私募基金不涉及公众利益,因此总体而言,世界各国(地区)对私募基金的规制和监管较为宽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资金投向以证券及其衍生品为主的一种私募基金,主要是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尽管在我国证券市场产业获得了长远的发展,但总体而言仍是一个不十分成熟的市场,尤其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期以来仍缺乏明确、统一的监督管理模式。在现实的情况中,自从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以后,针对私募证券基金是否需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如何监管、采取何种程度的监督管理等,一直是个热议的话题。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内容主要如下:第一部分,基础理论。首先给出私募基金的含义、类型以及特点;随后选择私募基金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研究重点,详细介绍了其概念、特征及组织形式,为其后研究做出准备;最后分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必要性、原则及目标。第二部分,提出问题。指出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立法状况及其重点内容,并进一步分析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所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监管模式不清、监管主体混乱、监管内容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经验借鉴。通过比较研究方法,有选择性地分析美国、英国、日本及中国香港地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理念,结合我国实际经济形势,提出可能适用于我国的经验借鉴。第四部分,解决问题。根据对域外私募基金监管的分析和考察,提出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包括监管的模式、根据、主体、内容等几个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