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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就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并就保险利益的认定、效力范围以及变动进行分析,从而对我国的保险利益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本文共五章。 第一章是保险利益概述。本章主要研究保险利益的内涵及其相关理论问题。首先从研究保险利益的法理基础出发,分析保险利益的内涵,即财产保险利益应当体现为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人身保险利益体现的则是亲属关系或者信赖关系等利害关系,接下来研究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第二章是保险利益的认定。如何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加以具体认定是本章要解决的问题。在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方面,笔者提出应当坚持经济性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并详细分析论述了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方面,本文观点倾向于采用“利益与同意相结合”原则,并以此为指导,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加以讨论。 第三章是保险利益的效力范围分析。本章要探讨的问题是保险利益应当在何时、对何人存在才具有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意义。通过对我国《保险法》第12 条第 2 款的分析,笔者认为:在财产保险中,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在人身保险中,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四章是保险利益的变动。本章主要研究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的影响。笔者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物的转让、被保险人的死亡会带来保险利益的转移,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因而认为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当然并不排除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的转让。 第五章是对我国保险利益立法的几点建议。本章主要结合本文前四章的理论和立法分析,提出修改保险利益的定义、明确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内容、修正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原则、禁止对未成年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以及明确保险利益应存在的时间和主体等五点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