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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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免责权在各国宪法中都有规定,以确保各级民意代表独立行使法定职权,使其能在议会中畅所欲言,不受其他公权力机关的侵害。议员享有的言论免责权是基于其职业或身份而得的,是维护立法独立自主之重要宪法设计。虽然,各国宪法对言论免责权规定的内容和限制范围不尽相同,人大代表或议员的活动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或受到党纪、政纪的约束,这些状况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言论免责权的保障范围和效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言论免责权在宪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议员言论免责权充分发展后,我国也从中受到启发,在宪法中规定了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保障了民主,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独立性,让人大代表能够无所顾忌的发表言论,履行宪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但实践中,由于言论免责权范围的不确定性和法律后果的缺失,使得言论免责权的实效性与期望之间还有一定距离,此外,也缺少对代表言论免责权的限制性规定,这些都严重限制了我国人大代表的履职。本文试图从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基础理论出发,剖析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实际情况,论证了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一些相关问题。综合来看,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论述了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理论基础,对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渊源、内涵、性质以及它的宪政价值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制定及存在的问题。不足主要体现在:首先,我国法律对于代表言论免责权行使的时间、场所规定不全面;其次,我国法律对于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内容不确定;再次,我国法律关于人大代表行使言论免责权的法律效果没有严格和明确的规定;最后,对代表言论免责权缺乏必要的法律限定。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制度的几点建议:第一,明确权利行使的时间、场所;第二,明晰发言、表决的内涵及外延;第三,划清权利行使的界限;第四,确定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第五,为行使权利提供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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