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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基层政权制度,《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是新中国最简单(全文共7条)、最稳定而且是有效期最长(1954年制定至今未作修改)的现行法律,街道办事处制度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本文通过笔者在广州市所辖街道办事处当国家公务员的切身体会,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介绍了与街道办事处制度相关的主要法规性规定、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法定依据以及广东省对设立街道办事处的量化指标要求,以广州市为例说明街道办事处的“三定”(机构、职能、人员)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的情况,并回顾了街道办事处职能从建国初期初创、到法制化、公社化、严重受挫到今天改革探索的转变历程。目前街道办事处制度运行中条块分割、有责无权,决策权与管理权脱节、工作无计划、任务繁多的现象突出,存在严重的职能越位、关系错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城市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街道办事处已发展成一级“准政府”,与政府派出机关名不副实,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街道工作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相关制度亟需改革。 事实上,从上世纪90年代上海市开始推行强化街道办事处职能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后,全国各地城市对如何依法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进行了不少的探索,大体有强化街道办事处职能或撤销街道办事处两种做法,但都没有形成主流。学术界对街道办事处制度改革方面的研究也不多,更没有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本文介绍了上海、广州、北京、武汉、青岛等几个对街道办事处制度改革有一定代表性的城市的模式,并分析其相关法律问题。最后,结合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相关城市管理的经验,试图找出对我国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街道办事处制度有益的启示,探讨了街道办事处制度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