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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实施以政府为主导,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确立了“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体现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既确立了社会公共基金,有效地分散了老年风险,又明晰了个人账户的所有权,有效解决劳动力流动产生的基金转移问题。但由于受我国区域间、城乡间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制约,我国选择在县市统筹的基础上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统筹,而未实施全国统筹。同时由于各省拥有自行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权力,导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在缴费比例、待遇水平上面并不一致,甚至各省、自治区内部各地不同参保主体的费率和赡养比也不一致。普遍存在于我国当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的碎片化、部门化趋向,同样出现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导致了横向上各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合作不通畅,纵向上上级部门难以对下级部门进行有效的调控、干预并难以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从而严重阻碍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还阻碍了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造成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分配失衡,基金运行效率低风险大等问题。因此,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碎片化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研究并寻找有效的解决方式。当前学术界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且基本集中在对其现状、起源、危害的分析上,解决路径也倾向于建立全国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发挥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调查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试图通过对近年来盛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整体性治理理论进行研究分析,并结合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碎片化的现状,找出整体性治理理论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治理之间的契合点,即二者在目标上相契合,整体性治理的治理结构、治理方式与治理工具为基本养老保险碎片化治理提供了理论指导。同时运用希克斯在整体性治理理论中探讨碎片化治理产生的原因来分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碎片化现状的成因,将其归结于养老保险制度决策体制的缺陷、现行公共财政制度的缺陷、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分散、政策利益部门化四个方面的原因。并进一步将整体性治理理论应用于解决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碎片化问题,打破养老保险各相关部门之间各自为政、难以协调联接的格局,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该研究对于丰富社会保障理论具有较深的理论意义。此外,构建一个整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能切实提高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有效缓解当前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的趋势,还能打破劳动力跨域流动过程中的养老保险制度阻碍,为人才流动创造便利条件。因此,该研究对于保障我国民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综上所述,将整体性治理理论应用于基本养老保险是适用的,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思想体系和实践模式虽然与我国行政改革的实践背景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治理理念、组织结构形式依然能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本文总结了德国、英国、法国三个西方发达国家整合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经验与教训,并运用整体性治理提出的治理方式与治理结构等,提出了构建包括恢复和加强中央决策层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上的权威、建立信息共享的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以“结果”为基础的基本养老保险预算治理体系、网络化的基本养老保险治理结构四个方面的整体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