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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刑事庭前会议程序,其设立初衷是服务于庭审活动,解决与审判有关的问题,明晰庭审思路,巩固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然而,由于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法律的规定尚属首次,制度设计不免简略抽象,导致庭前会议与庭审关系在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庭前会议“形式化”,庭审效率不高,比如庭前会议对某些程序性事项的解决没有拘束力,庭审中反复提及,庭审效率低下;庭前会议“实质化”,“僭越”庭审功能,比如庭前会议中质证,削弱庭审功能。上述现象既不利于庭前会议的独立价值实现也不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造成上述现象的表面原因是立法设计笼统,深层原因是庭前会议的功能的不确定和“庭审中心主义”理念的缺失,关键原因是庭前会议的功能的不确定,本文主要从庭前会议的功能入手,深度挖掘刑事庭前会议所承载的制度功能,以平衡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关系。集中审理原则是庭前会议功能的理论基点,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集中审理原则是直接言词原则和辩论原则的基础要求庭前会议,其有高于一般审判原则的地位,集中审理原则要求庭前会议发挥分散疏通庭审中事项的功能,又因为庭前会议定位于庭前准备程序,要求庭前会议对庭审中事项的解决尽量的广泛、充分,但是庭前会议准备程序的性质又要求其解决事项的有限性,不能僭越庭审。根据集中审理原则,庭前会议的四项功能及实现如下:功能1:明晰庭审争点,理清庭审思路:为防止庭前会议功能“僭越”庭审,集中审理原则要求争点整理的有限性。在整理证据争点时,要注意证据争点整理的范围、程度、程序。证据整理的程度是核心,证据争点整理不同于质证,控辩双方应仅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提出是否有异议,而非发表任何意见;功能2:解决程序性问题,为庭审扫清障碍:集中审理原则要求庭前会议在解决程序性问题时尽可能充分和广泛。在解决程序性问题时,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要谨慎处理,在现阶段庭前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不完备情况下,可以坚持庭前部分排除非法证据的模式,肯定控辩双方合意“排非”的效力;功能3:程序分流,提高庭审效率:根据认罪认罚制度的需要,庭前会议可以作为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平台,提高了诉讼效率,促进庭审不中断审理;功能4: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实现控辩平等武装:该项功能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证据“突袭”,保障了辩方及被告人的权利,也为控方知悉辩方掌握的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三项证据提供了可能性,促进了控辩对抗。但是,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的有限性导致控辩对抗的有限性,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立法保障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的权利,从而强化此项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