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与释明权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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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来看,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释明权制度都是由轻到重逐步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释明权的存在,既是对当事人主义带来的诉讼迟延问题的弥补,也是对辩论主义的修正,以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到来,诉讼观念的转变以及法律应用复杂化情况的出现,释明权制度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但是,由于缺乏成熟理论的指导,关于释明权适用也出现了一些混乱局面。还应该看到,释明权制度在我国所处的背景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在我国,关于释明权问题的讨论不能脱离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倡导司法为民的大背景。本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立足于我国释明权制度所适应的民事诉讼模式,以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出发点,来探讨释明权制度在我国的建构。全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释明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其涵义、性质以及存在的必要性。在涵义方面,笔者从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采用列举的方式,以法官与当事人的相互配合为基点,作了说明。在性质方面,笔者在综合说明几种学说的基础上,认为以我国目前和谐大背景下司法为民理念为出发点,认为义务说更为适合。此外,笔者还简单论述了释明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释明权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释明权制度的发展状况;其次对我国目前关于释明权的立法、司法和学说方面作了概括性介绍,并辅以实例,分析了释明权制度在我国遇到的问题。第三部分阐述了和谐社会理念的引入对释明权制度及其相关制度的影响。首先介绍了和谐社会的一般理论,其次分析了和谐理念对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最后通过分析和谐理念对释明制度的要求,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释明制度是基于公平正义的和谐理念存在的,它的引入会让我们从更和谐的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平衡各项价值带来的的冲突。第四部分笔者在阐述了释明权制度的建构路径的基础上,讨论了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建构,包括对释明的原则、释明的范围、释明的行使、释明的救济保障措施等问题的探讨。在结合上面内容分析的基础上,从我国现实的背景出发,以法官和当事人的平衡为基础,以和谐观念的引入为契机,重构和谐社会中的释明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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