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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能源企业多为大型国企,一方面存在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通病,亟待改革,另一方面,能源行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关系到国家安全,相比于其他国有企业,对能源行业的改革需要更加谨慎,既要适应市场化要求,又要保证能源安全的实现,因此能源领域改革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能源十三五规划》强调推动能源投资多元化,积极支持民营经济进入能源领域,旨在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能源企业运营效率,而投资效率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向。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选取我国能源类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验证国有资本的增减对能源行业投资效率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笔者选取111家传统能源企业和135家新能源企业,将2009-2016年作为研究时间段,运用“投资模型”检验国有股权对投资效率的影响。首先,我们检验了国有股权对整体能源行业投资效率的影响;接下来,检验了不同国有股权比例与投资效率的关系,并对比了传统能源企业和新能源企业;最后,考虑到一些具有行政限制的能源企业,我们进一步验证了国有股权对这一类具有特殊地位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通过实证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国有资本的存在削弱了整体能源行业的投资效率;并且随着国有股权的增加,国有资本对投资效率的负效应明显加强,对于国有股权比例偏大的传统能源企业,国有股权对其负向作用要明显强于国有股比例偏小的新能源行业;对于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大型中央能源企业,国有股权对其投资效率无显著影响,而在具有禁入限制的企业(油气勘探开发、电网和核电领域)中,国有股权对其投资效率产生了促进作用,当从全体样本中除去禁入限制企业和央企以后,国有股权与余下国有控股能源企业投资效率间呈现负相关关系,可见,随着行政支持的加强,国有股权对投资效率的负效应减弱,最终转变为正向作用。综上,本文建议混合所有制改革应以传统能源企业和一般国有控股企业为主,应加大这些企业对民营资本的开放力度,随着此类企业中国有资本的退出,投资效率会有所提升,因而逐利的社会资本可对此类企业予以更多关注。而对于具有禁入限制的能源企业,国有资本应继续保持其绝对主导地位以保证投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