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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律师德肖微茨曾经说过:“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的了。”我们在看到辩护律师荣誉的同时必须予以注意的是刑事辩护领域也是律师权益最易受侵害的领域之一。而刑事辩护中的有关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律师理论界和实践界,可以说是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软肋之一。而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反映出社会公共道德、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激烈而持久的碰撞、冲突。文章以此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不敢说能有所突破与创新,更不敢奢求能对中国的保守职业秘密问题有所贡献,但求能对中国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的认识更清楚与透彻一点。本文对此问题的论述共分四个部分。 引言从国外的两个案例和中国一部影视作品中的一个例子入手,比较其处理结果的不同,透视出两者背后所蕴涵的司法理念的巨大差别,由此说明在中国研究辩护律师保护职业秘密问题的必要性以及本文研究此问题的出发点。 律师的角色定位是本文的第一部分.角色定位是保障律师职业职责,更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良好运转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辩护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是辩护律师角色定位的一个方面,其也是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则合理构建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律师社会地位的总体现状是有“被社会边缘化”的危险。而作为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基础的律师的性质一直没有定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和自由职业者。而本文认为自由职业者才是最合理、最符合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同时也是历史发展的最终归宿,当然把律师定位为自由职业者并不是赋予律师完全的、绝对的自由,也不是能为所欲为。律师的“自由”是以严格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为前提,以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规范为保障的相对的自由,是法律明确授权范围内的自由。而且此部分也论述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定位的看法。在角色定位的另一个方面即律师的诉讼角色定位中,虽然学界对律师与公、检、法的关系有不同的观点,但本文没有给律师与公、检、法的关系下一个具体的定义,而是只着重强调了律师的独立性,即律师独立于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但律师之于当事人的独立性相对于前两者有其独特之处。在这部分,文章顺便提及了律师的政治参与问题,中国律师未能获得西方国家的律师具有的那种政治分量,律师潜在的社会政治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利用,因此本文呼吁我国应扩大律师参与政治的广度和深度,逐步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 文章的第二部分是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与特权之概述.在此部分文章首先分析了保守职业秘密的性质定位一一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对律师而言既是一种书俐又是一种义务,只是它不完全等同于书俐,而且从实质与深层的意义上讲不只当事人享有拒绝作证特权,辩护律师也当然属于拒证权的主体。从价值分析的角度来讲,辩护律师保密问题可能造成对真实和诉讼公正的妨碍,但无论从维护被控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律师的职业性质、职业职责还是诉讼职能和控辩平衡等角度来讲,保密规则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西方国家,保密特权和保密义务一般是分开来规定的。本文也引用了不少国家的具体条文,并以其作为我国保密规则合理构建的借鉴渊源。在引用国外规定的基础上本文又列举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分析了这些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的冲突与缺陷:不符倒财d与义务相平衡原则,保密规制的路径、保密义务的主体,一‘律师”范围的界定、喂密”范围的界定与保密期间和裁笋嘟不是于良明确,我国需要从这些方面入手来完善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则。 本文的第三部分侧是在前文仑退的基础~匕提出我国保密规则的具体构想。本文认为我国的保密特权应包括拒绝作证权、律师谈话和通信守密特权、律师拒绝扣押和限制搜查的特权三个方面。而例外的规定方.面则主张在借鉴国夕湘关规定的蜘出上要使其具有中国的特色,并且必须避免同美国犯同样的错误。本文同时主张我国将来在具体构建保密规则时需要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刑法等法律的配套实施. 文章第四部分嘟退的是保密敖侧的相关制度建设的问题。本文主弓劫呆守职业秘密规则实施的配套制度应有律师的自治体制的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律师刑事辩护垄断权、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等四个方面,而这几个方面分别是保密颓侧良好运作的体制、司法和主体及后续保障. 结语是本文的最后一个方面,律师地位的提升经历了很长的一段历史发展过程,因此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颊侧的合理构建与良好运作不可能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事情,其可能要经历一些挫折而且需要在运行中不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