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营者超高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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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涉及的超高定价行为在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然而这一高价行为由于涉及双边市场而显得与众不同。双边市场的非对称定价机制决定了平台必须对一边市场实施免费策略以吸引用户,而对另一边市场采取高价策略以维持平台运转。从反垄断法层面考虑,采取低价政策的一边市场具有掠夺性定价的表面特征,而另一边市场则可能符合反垄断法对超高定价的判定。对于这样的高价行为反垄断法究竟应当如何回应,目前尚无系统的理论探讨。双边市场特性给反垄断法分析带来了诸多障碍与挑战,双边市场与反垄断理论的结合也带来了认识问题与分析问题的全新视角。因此,本文对平台经营者超高定价的反垄断法分析,虽然遵照了传统的分析方法,但注重将其特性融合在每一步的分析之中,即对传统分析方法作出适度改良以适应双边市场的特殊情况。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平台高价问题的理论概述,通过经济学与法学概念的双重定义,详细界定了平台经营者及其超高定价行为,并提出了反垄断法规制中应当把握的双边市场特性,主要包括双边用户需求互补、网络外部性、多属行为策略和非对称定价机制。第二部分是对平台超高定价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解读,对平台超高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既是维护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需要,也弥补了价格机制自我修正功能的局限。同时相比价格法实施的价格管制,反垄断法的实施要更为科学有效。从国际化的视角来看,对平台高价问题的反垄断法规制也是各国竞争执法的趋势所在。第三部分阐述了反垄断法在平台高价问题规制中的现实困境。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由于替代性分析方法和SSNIP测试法失效显得尤为困难,在具体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过程,双边市场的经济特征使得其市场形态更为复杂,并不能简单依据市场份额判定市场支配地位。双边市场的非对称定价机制造成了传统的成本加合理利润为主的高价界定方法部分失效,如何寻找科学的方法合理界定平台的不公平高价成为难题。第四部分是在困境之下的路径调整,即坚持对传统反垄断分析方法的改良以适应双边市场的特殊情况。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中,可以在必要的时候选择弱化相关市场的界定,关注除了市场份额因素以外的其他更为直接的证据,如进入壁垒、市场集中度、控制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等。同时结合实际的损害结果,综合各种高价界定方法综合判定平台的高价,以增强高价界定的科学性。第五部分属于对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建议部分,对平台高价的规制应当从整体上将双边市场理念引入反垄断法分析过程中,针对不同平台的行业特征选择不同的规制工具,同时引入经营者承诺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来减轻反垄断法对双边市场的适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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