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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立足于解除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在退出就业领域后的后顾之忧的制度安排。同城镇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严重滞后,中国养老保障的城乡差异一定程度上超过城乡的经济差距。在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老龄化速度高于城镇的现实条件下,抓紧建立广覆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迫在眉睫。以2009年9月国家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为标志,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到一个新阶段。新农保建设是一个涉及经济、人口、社会诸多因素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有许多课题需要深入研究。从社会保障基本属性和农村居民收入、消费的现实条件看,在新农保制度建设和持续发展中政府责任是非常突出的。政府责任包括立法保障责任、制度设计责任、财政支持责任、管理监督责任等,其中财政支持责任是新农保建设的核心和特色,是从国家层面、政府角度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影响政府履行财政支持责任的因素很多,首要的是农村居民养老金适度水平的确定。保障达到适度水平下限的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是财政责任的底线,逐步向适度水平上限的农村居民体面生活需要靠近是缩小乃至消除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福利差”的必然选择。必须要在待遇适度水平和财政负担水平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同时制度模式尤其是其中的筹资结构、给付结构、待遇计发方法、统筹层次、制度系数、缴费水平等制度参数对财政负担水平而言,关系密切,影响直接。而且制度模式中各级财政分担机制的不同,可以引致各级财政的负担水平合理性不同。因此,研究新农保财政负担水平以及影响财政负担水平的制度模式、制度参数,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研究的逻辑中心是现行新农保制度实现全覆盖后中央财政、三种经济类型地区(东部、中部、西部)地方财政的负担水平和未来40年负担水平的变化情况及其合理程度。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以达到新农保养老金适度水平、实现“三帐户”给付结构、建立给付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农村居民缴费档次等为主要特征的新农保合意模式,解决目前试点推进过程中各方面对现行新农保制度提出的待遇水平偏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负担不合理、缺乏动态调整机制、财政资金保证机制不健全、提高统筹层次和跨统筹地区转移有体制障碍等深层次问题,并对新农保合意模式养老金适度需求水平下中央财政、三个经济类型地区(东部、中部、西部)地方财政的负担水平和未来40年负担水平的变化情况及其合理程度进行测算和分析,以校验新农保合意模式的财政可行性、负担合理性和制度可持续性。本文重点研究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1.研究建立和完善新农保制度及财政负担的理论依据。结合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经济“剪刀差”补偿理论,提出农村养老保障的补偿原理,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缺失对社会公平正义、社会整体福利形成负面影响和缩小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福利差”的角度阐述了新农保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养老保障“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相统一来确定新农保的待遇适度水平,提出政府责任和财政分担理论,为确定新农保财政投入机制、财政分担机制、财政保证机制奠定理论基础。2.研究现行新农保制度及其财政负担特征(负担结构、分担机制、负担水平)。通过分析农村老年居民自我保障、家庭代际保障责任、土地保障等传统养老方式遇到的新挑战,得出必须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养老的基本结论。进而在剖析上世纪末期“老农保”制度局限的基础上,得出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必须发挥财政投入支撑、引导作用的基本结论。鉴于制度模式深刻影响财政负担结构、分担机制、负担水平,本文对现行新农保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与之相对应的财政负担特征及影响因素做了深刻分析。而后,基于新农保现行制度测算未来40年制度运行的财政负担水平,分析中考虑了人口老龄化的因素、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责任的划分,并从财政负担水平合理性、持续性分析中得出推进试点工作应采取的策略。这些为对新农保试点财政运行进行评价、构建合意模式提供了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依据。3.探讨新农保合意模式的构建。新农保现行制度在财政支持能力、财政保证机制、财政责任划分以及影响财政负担水平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动态调整机制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经过深入分析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优化的课题。从农村居民养老金适度水平、构建“三账户”制度模式、给付水平动态调整机制、2050年基本消除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差别、东中西部地区农村老人在养老金待遇水平上完全相等、与农村居民消费能力相适应等六个视角,分析了构建新农保合意模式的基本方向。构建了由国家基础养老金、地方激励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三账户”的给付结构,形成了新农保合意模式的核心架构,并重点解析了地方激励养老金的基本功能和运行原理。同时,本文研究了进行农村居民缴费档次调整的可行性,并进行了方案设计。通过在农村居民收入可承受范围内合理提高缴费档次,来提高个人帐户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应地降低财政负担水平。4.基于新农保合意模式测算分析财政负担水平。分析的基点放在农村居民养老金适度水平下限和上限确定上,包括静态适度水平和动态适度水平。明确了中央财政以负责全国统一的国家基础养老金方式承担“保基本”的功能和地方财政瞄准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水平并向适度水平上限靠近的使命。从达到适度水平下限和恩格尔系数、物价指数联动下动态调整机制两个角度,对中央财政关于基础养老金财政负担水平进行了为期40年的测算分析。从养老金适度水平上下限之间需求差额角度,对东部、中部、西部地方财政对农村养老补贴的财政负担水平,进行了测算分析,并评估了财政负担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在上述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新农保建设中财政合理负担的对策建议。包括: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支持新农保制度建设和持续发展的责任;积极推进省级统筹、调整缴费档次、开展地方激励养老金试点等制度创新工作;着眼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缩小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福利差”,努力实现新农保养老金适度水平和财政负担水平动态平衡;切实发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在新农保建设中支付主体地位作用;在加快向公共财政转型的同时,多渠道筹集新农保建设资金;完善新农保财政资金保证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