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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我国严峻的犯罪态势和紧张的司法资源,“严打”刑事政策已经无法有力应对当前的形势发展,中央在和谐社会的理念背景下,提出了新时期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一方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严重犯罪;另一方面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快速地处理轻微犯罪,恢复社会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法律的框架内调节着刑事司法的选择和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司法人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权责不一致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而程序则框定了权力的尺度与分寸,限制了恣意、专断和过度裁量。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和运作,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发挥着很大减损或者增益的作用。要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诉讼的指引作用,就必须由程序来保障。刑事强制措施是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与公民基本权利密切相关,也是一国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强制措施:第一,强制措施只能以保障为目的,必须排除以往惩罚、追诉等其他多重目的;第二,要有多元化的强制措施体系,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作用空间;第三,要有落实比例原则的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避免权力滥用;第四,需要有效的监控程序,严格的司法审查、有力的法律监督和规范的权利救济途径不但能够对犯罪案件的处理起到监控作用,还能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起到监控作用。但现行强制措施的设计和运作并不能很好地达到这四个要求,也就无法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全方位的程序保障。因此,在上述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程序保障要求,从多元化强制措施体系、落实比例原则的程序、监控程序和未成年人的宽缓处理机制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强制措施,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程序保障的建议。希望能够不断完善强制措施运作的相关程序,引导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宽严相济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此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实现强制措施保障诉讼和人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