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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囿于我国继承法出台时的社会经济基础的限制以及理论认识不够深入,继承法仅对限定继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现行限定继承制度出现了诸多弊端,限定继承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真正实现限定继承制度的立法目的,特别是不能有效保护遗产债权人之利益表现得尤其突出。因此,有必要对限定继承制度予以进一步研究。本文分为四部分,共约三万字。第一部分:限定继承制度概述,对限定继承制度进行界定及追溯其历史沿革。第二部分:限定继承制度立法例之考量。该部分主要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限定继承制度之立法例进行介绍与探讨。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都从遗产债务范围、限定继承的条件与程序、限定继承的效力等方面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虽然由于法律传统及国情的不同,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都以保护继承人与遗产债务人之利益,维护继承秩序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间接继承方式来达到限定继承制度所追求的立法宗旨。第三部分:我国限定继承制度之解读。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继承法的出台背景,进而介绍了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现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限定继承进行利弊分析。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立法建议及理由。针对我国现行限定继承制度之不足,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尊重我国法律传统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五点建议:一、坚持以限定继承为原则,改无条件的限定继承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二、赋予继承人限定继承、单纯继承、放弃继承之选择权,法律应明确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期限与方式,既充分尊重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也保证遗产债权人之债权能够得到实现。三、建立遗产清单制度,使继承人个人财产与遗产相分离,为限定继承提供可靠前提,保证遗产优先用于清偿遗产债务。四、建立遗产债权公示催告制度,通知遗产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明确公示催告之受理主体与期限。五、明确遗产债务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