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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王老吉”与“加多宝”案件引起广泛关注以来,虽然案件已经作出了裁决,但是对于商标商誉增值利益的分配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被许可人对于商标商誉增值利益的贡献明显大于许可人的贡献时,该部分增值利益具体该分配给谁,怎么分配,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在市场经济中,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对商事主体的发展至关重要。在“特殊许可”中,如果对商标商誉增值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对被许可人是公平有利的,同时也能促进商标许可制度的发展与老字号的保护。从商誉的基础理论分析,商誉与商标并非具有相同的内容,保护商标不只是为了保护商誉。商标与商誉是一种动态的部分重合关系,动态即指商标与商誉是在商事主体经营活动中逐渐重合的,部分重合是指商标与商誉有重合,但并非能够等同。商标有其自身的功能,商标只是承载商誉的载体之一,但是商誉的载体不止商标一个。不过,商标的经济价值却主要由商誉价值构成。“特殊许可”中,商标商誉增值利益之所以引起广泛讨论,是因为其有自身的法律困境:商誉的法律保护力度较弱,商誉的侵权构成要件过于狭窄,商标商誉增值利益的影响因素、权利的归属以及对其分配方法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由于对商誉的重视程度不足,对商誉的认识不同,商誉的种类繁杂,“特殊许可”方式少见以及以往对于分配争议较少。在对域外经验分析后,了解我国大环境下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通过对理论与商标许可制度的分析,商标商誉增值利益分配具有正当性。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通过由当事人约定或者采取强制许可的方式解决商标商誉增值利益的分配问题,不过对强制许可的适用应限制严格的条件。在具体分配制度方面,必须要了解影响商标商誉增值利益的具体因素,然后,运用层次分析方法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