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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研究探讨始终占据知识产权课题的一席之地,随着公共健康问题逐步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热点,国际社会对该制度作为平衡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权冲突的强有力手段逐步达成共识,发展中国家可依靠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提升国内医药创新水平和生产水平,提高国内的药品可及性与药品可支付性,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民健康。正因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将产生积极地社会影响,能够克服专利保护制度自身弊端,并且有助于促成专利制度天然形成的利益冲突之平衡,是帮助国家获取低价专利药,缓和国内公共健康危机的重要机制。因此深入探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将对我国的公民健康和社会发展产生极其深远的积极影响。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立法方面不断发展丰富,为具体实践做好了理论基础,但现实却是该制度至今处于“零实施”的尴尬处境。随着国内公共健康危机地不断加剧,社会公众期待通过强制许可的实施发挥长效作用,以解决健康卫生问题。因此探究全球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实施实例,学习国外优秀的实践真知,以缓解我国公共健康问题的药价高,体系弱的特有矛盾,已经刻不容缓。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讲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念和制度之下的多种利益冲突,以及面对这种冲突,国家因发展程度不同而做出的不同价值选择。本部分围绕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医药创新与公共健康之间的矛盾展开,在分析药品专利制度的创新鼓励机制的成因之下,以公民健康权为前提,探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合理性以及实施意义。因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在不同国家会造成不同的效果,所以不同国家对其采取不同运作态度,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看到该制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充分发挥该制度对于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和药品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完善制度缺陷,突破制度于我国“零实施”的困境。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国际规制和国际经验方面深入分析该制度的实施情况,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国际规制主要体现在不断发展完善的国际条约上,该制度的实施权利得益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的签署,第一次对WTO成员国可否有权进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做出了规定,《多哈宣言》是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明确了成员国发生国家领域内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这一特定情形时,可通过实施该制度加以缓和。这些国际条约是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绘制蓝本,各国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国内立法同出一路。随着国际条约不断对强制许可制度进行立法完善,启动事由逐步放宽,多国家都对该制度进行了实践活动,虽不同国家的实施目的不同,但一定程度上都借此解决了国内严重的公共健康危机,但再具体实施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做法不尽相同,因此会带来多重的借鉴经验,美国、加拿大、我国台湾地区等发达国家或发达地区多用药品专利的震慑作用保障公共健康,而印度、巴西、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因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冲突更加突出,则通过直接实施的方式应对愈演愈烈的公共健康危机。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是根据上文内容的分析与经验,在充分分析其不足的前提之下,为我国具体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打下坚实基础,在立法和实施上提出完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建议。我国制度实施存在众多阻碍,利益冲突与环境障碍并存,面对专利权人的私人权利与公共健康权,保护专利人利益固然重要,也需要防止专利权的滥用从而避免损害公共利益。为推动制度实施医药行业也应做出价值倾向,提高药品创新研发能力,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综上,本文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概念及背后利益冲突出发,分析研究其自身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促使该制度于我国国情背景下,在扎实的理论基础之上更加具备实践性,促进医药创新和解决公共健康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