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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网络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发展迅猛,令人瞩目。这种支付方式打破了传统的交易习惯,简便了人们的支付过程,既提供了财产流转的多元渠道,也带来了货币的快速流通,是支付手段在网络环境下的重大变革。然而,支付环境更新的同时也为新型侵财犯罪的出现提供了可能。虚拟财产、数字空间与新型支付手段结合,掩盖了传统财产犯罪的表现形式,使得司法实践对该类犯罪的定性出现较大争议。但是,不管犯罪手段表现得如何新颖或隐蔽,这类犯罪在本质上仍属于财产犯罪,用我国当前财产犯罪的基本理论以及立法的相关规范仍可以解决,难点只是在于拨开新型犯罪手段带来的“迷雾”,看清案件的行为本质,正确运用已有的理论和规定对争议案件进行司法适用。在此背景下,本文选取新型支付环境下“调换二维码案”和“使用他人支付宝私转资金案”这两种典型案例为样本进行分析,在厘清盗窃罪、诈骗罪及信用卡诈骗罪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罪与罪的的区分,以解决司法难题。本文总共分为三大部分:前言、正文和结语。前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当前对于新型支付环境下侵财犯罪的研究情况、本文主要采取的研究方法以及创新和不足。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以网络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以及当前该类侵财犯罪的司法现状,包括犯罪特点和司法困境等。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以“调换二维码案”和“使用他人支付宝私转资金案”为例,梳理定性争议,并在厘清传统犯罪理论的基础上讨论如何对案件进行定性,为罪与罪之间的区分寻找恰当的路径。“调换二维码案”涉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其问题在于:难以认定财产占有和被害人;盗骗交织手段下无法确定案件的本质行为;案件中是否存在财产处分争议较大。本文提出盗窃罪与诈骗罪应从三点进行区分:一是通过判断是否存在交互性进而判断行为人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窃取行为还是欺诈行为;二是看案件中是否存在财产处分行为,该判定是区分两罪的核心;三是看被害人的意志违反程度。据此,“调换二维码案”由于犯罪的行为本质是窃取,商家和顾客行为都不满足诈骗罪的“处分要求”以及行为人是完全违背商家意志获得财物这三点原因,应定盗窃罪。“使用他人支付宝私转资金案”涉及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其问题在于:难以判定对于支付宝这类新型支付方式与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关系;案件中存在获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及密码和使用他人支付宝两个行为时,无法明确何种行为才是定案的关键;如何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也从三点出发,一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侵犯到信用卡管理秩序,在新型支付环境下应该对刑法上的“信用卡”范围做出新的解释;二是明确信用卡诈骗罪中侵犯法益的本质行为是冒用行为;三是重新理解信用卡诈骗罪中“诈骗”和“处分”的要义,欺骗对象不应区分机器或自然人。据此,“使用他人支付宝私转资金案”中,支付宝支付是信用卡支付的一种延伸,犯罪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行为人的冒用行为是导致财产和管理秩序受损的本质行为以及支付宝基于对持卡人身份的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因此,应定信用卡诈骗罪。结语部分主要总结了“调换二维码案”和“使用他人支付宝私转资金案”对于新型支付环境下区分各类侵财犯罪的启示:一是无论这种新型支付方式给财产犯罪认定带来多大影响,仍要把握住传统犯罪理论,抓住罪与罪之间的本质区别,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度内寻求相对妥当的规范评价;二是也必须承认科技的发展和支付方式的演进给传统犯罪理论带来的挑战,不断更新对相关犯罪理论和刑法条文的理解,以应对新的犯罪。本文期望从个案出发,通过具体案件中罪与罪的区分来找寻新型支付环境下侵财犯罪的定性路径,以期为司法实践正确认定新型侵财犯罪行为提供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