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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肖像、声音、签名等人格要素所享有的专有和商业利用,并防止他人侵犯的无形财产权。实践中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人格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调整保护,但基于形象权的特性,使得各法无法与其相融合,且各法只能在调整方式和调整范围上对形象权局部规范。因此应采取形象权单行法立法。具体内容为,形象权性质上为无形财产权,非人格权、商事人格权、知识产权。形象权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及虚构角色。形象权客体为姓名、肖像、声音、签名及其他可指示要素。形象权内容为形象专有权、形象使用权、形象维护权。形象权受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公序良俗、权利穷竭、保护期限的限制。除引言和结语,文章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形象权的起源发展,形象权理论研究状况及确立形象权制度的意义。形象权源于隐私权,发端于美国。研究形象权的国家对形象权较为谨慎,形象权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形象权有利于保护形象权人的权益,发挥形象资源的价值,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便于商家开拓市场。第二部分:论述国外有关国家对形象权概念的界定及我国对形象权概念的研究现状。形象权概念争议的焦点在于其调整范围,形象权调整范围为自然人形象因素。首先,形象权起源于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与虚构角色都不具有隐私权,因此形象权主体也限于自然人。其次,形象权客体非法人、虚构角色、商事人格权所能涵盖。再次,虚构角色并非创作者形象的体现,创作者基于创作而产生的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已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第三部分:讨论形象权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即人格权说、商事人格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权说。形象权为无形财产权。人格权(包括商事人格权)保护的是一般人格利益,防止他人对自己人身和精神利益的损害,人格权不允许转让和许可使用,具有非营利性,且人格权不得放弃;形象权旨在维护自然人形象的商业性价值,保护自身形象的商业性价值不受侵犯,可以依法转让,具有营利性。形象利益在商品化的条件下并非因其创造性而存在,而是因其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因此形象不是知识产品。此外形象权的地域性特征也很难成立。第四部分:从法律关系角度对形象权分析。形象权主体是自然人,死者在其死后一定期限也享有形象权。形象权的客体包括肖像、声音、签名、姓名、服饰及其他可指示要素。形象权的内容为形象专有权、形象使用权、形象维护权。形象权受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公序良俗、权利穷竭以及保护期限的限制。第五部分:对相关国家形象权立法模式比较分析,主要包括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模式、日本的著作权法立法模式、德国的人格权法立法模式、英国冒充诉讼保护方式以及其他立法思路,评析了人格权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冒充诉讼对形象权调整的局限和不足。在此基础上,试提出我国形象权立法应采取单行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