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解除民事归责中“三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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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为《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制度,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民事归责不仅牵动着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也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特别是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三金”适用,充分体现了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和追求劳动关系的实质平等。“三金”是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三者的简称,是我国特有的法律语言。三者在劳动立法中有着不同性质,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发挥不同的功能。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三者可以同时适用。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在劳动合同解除民事归责中的“三金”适用问题上,经常出现国家干预和当事人自由协商的之间的价值冲突,特别明显的表现在“三金”的适用范围和支付标准中。首先,在适用范围上,由于法律认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处分经济补偿,使得用人单位可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违约金的适用主体过于狭窄,没有平等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赔偿金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但实际损失的范围法律界定不明确。其次,在支付标准上,法定经济补偿的标准过于统一,缺乏层次性,约定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的要求过于苛刻;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过于随意,缺乏立法保护性规定;赔偿金支付没有限额,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没有上限。针对以上问题,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完善“三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相关建议是:在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中,对双方协商内容进行审查,排除经济补偿的协议处分,并对支付标准进行深度细化;拓宽违约金的主体适用范围,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适用,并对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规定一定的限额;明确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具体区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通过以上措施,寻找国家干预和双方自由协商的平衡点,充分发挥“三金”制度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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