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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违法判决作为行政诉讼法中一种独立的判决形式,为应对一些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能或者不适宜适用撤销、履行职责等判决的情形提供了手段。这种判决具有补充性、宣告性、中间性以及救济性等特征,作为撤销判决和履行职责判决的一种补充,其虽然只是通过一种宣告性的裁判来确定一种具有拘束力的法律状态,并不像撤销判决和履行职责判决效果体现的相对直接、彻底。但是,它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有利于丰富判决形式,而且增强了法律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与行政确认违法判决有关的判决文书进行梳理,选择出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加以分析,进而概括出行政确认违法判决具体的适用情况。情势判决主要适用于撤销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之时;确认程序违法判决主要与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轻微违法的行政行为紧密相关,例如信息公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等需要行政机关出具文书的程序性事项;对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主要针对的是事实行为,例如强制执行和一些行政登记行为;继续确认之诉则发生在行政机关已经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但是原告仍要求确认违法的情形之中;义务之诉终结后的继续确认之诉则发生在一些因被告拖延履行或不履行致使判决履行也无法生效的情况,例如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一些影响到原告重大利益或人身安全的案件中,因被告的拖延履行或不履行导致法院只能通过确认违法判决来对原告的利益进行救济。行政确认违法判决作为一种相对较新的判决形式,在适用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武断地认定公共利益、忽视个人利益以及因补救措施不具体导致的行政机关拖延履行。这种判决能否实现立法目的不仅在于法院能否在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冲突之中找到一种平衡的方法,而且要在适用之时关注个人利益的保护并明确具体的补救措施。本文在最后为完善行政确认违法的适用范围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如引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增加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情形以及明确具体的补救措施,切实保证原告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