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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税款是税收核定的法律结果,依据其来源的材料可以分为来源于直接证据的核定税款和来源于间接证据的核定税款。所谓来源于直接证据的核定税款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账簿等直接证据而核定出的税款。所谓来源于间接证据的核定税款是指在纳税人没有设置账簿或销毁账簿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据同业利润标准等间接证据而核定出的税款。后一种核定税款被台湾学者称之为推计税额。大多数学者都基于间接证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而否定来源于间接证据的核定税款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效力.但这样就造成了这样一个尴尬局面,即税务机关能够对妥善保存账簿的偷税人处以偷税行政处罚,而不能对销毁了账簿的偷税人处以偷税行政处罚.
本文拟分四个部分论述来源于间接证据的核定税款具有作为偷税行政处罚基数的法律效力:首先,从核定税款的含义和法律效力论述;其次,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论述;再次,从应受行政处罚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角度论述;最后,从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角度论述。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第一,对核定税款的类型、含义及法律效力进行了整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核定税款作为偷税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效力是核定税款的含义和法律效力的内容之一;第二,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论述了核定税款与应纳税款的关系,并进而提出核定税款具有作为偷税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效力;第三,整理、归纳了偷税行政处罚案件的事物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诸种事物本质特征对偷税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