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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发放高利贷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我国民间高利贷行为愈演愈烈,其畸高的借贷利率不仅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而且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部分民间高利贷行为暴力的索债手段以及非法的借贷资金来源,更是不断引起诸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以及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发生,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本文主要探讨了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结合我国当前刑事政策,阐述了对高利贷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将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存在的问题,在考察和合理借鉴了域外对高利贷行为刑法规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设高利放贷罪的构想,以期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有力打击此类犯罪,增强刑法的可预测性和震慑性。本文首先对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由刑法进行入罪规制以及规制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当前关于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入罪的问题上学界主要存在两种学说,高利贷行为入罪肯定说与入罪否定说。本文通过阐述高利贷行为本身及其衍生行为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前扫黑除恶的刑事政策现状,以及运用民事和行政手段已经不足以对此进行制裁的现实情况,得出高利贷行为入罪肯定说的观点更具有合理性。其次,对高利贷行为刑法规制现状以及规制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主要将违反国家规定,经常性非法从事发放高利贷活动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本文通过分析后认为,民间高利贷行为并未违反非法经营罪前置性条款“国家规定”,同时也不适用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对高利贷行为进行定罪处罚的做法不仅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规定,而且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规定。最后,通过考察域外对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合理借鉴相关规制经验,提出在结合我国社会环境的前提下,制定前置性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上限,与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手段形成合理衔接。此外,为了完善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手段,本文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增设“高利放贷罪”的构想,并对该罪的罪状设计和法定刑配置作出了合理规定,通过立法入罪的方式对高利贷行为进行规制,以做到有效打击相关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