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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相继爆发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尤以2003年“非典”所引发的风暴最具影响力和杀伤力,这不仅使部分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权益受损,而且使整个社会陷入极度的恐慌,阻碍了公民食品安全利益的实现,给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正是在这一年,食品安全受到特别重视,政府正式启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改革,并于2004年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综合监管模式。然而,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尚不成熟,在理论与实践方面有很多问题尚未厘清与定位,如监管的理论基础、监管主体的职权分配以及相关纠纷的救济制度等。直至今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层面的设计仍旧无法满足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需要。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防止甚至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展,本文在分析食品安全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结合中国的实际,对基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制度体系的建构进行了重点研究,提出了“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研究中,笔者首先从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理论出发,对食品安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必要的分析。经济学方面运用了供给与需求理论、成本与效益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管理学方面运用了组织理论、行政问责理论、风险管理理论;法学方面运用了价值法学、权利法学以及权力法学等基础理论,以多学科的视角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较系统全方位的分析,为研究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重点考察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监管法律制度与实务上在实践层面的运作,并通过与我国监管现状的比较分析,归结了国外相关模式的经验启示:监管机构体系由分散趋于集中;拥有协调监管权运作的独立机构;合理的监管权责分配;中央与地方的多种协调机制;设置适量的地方食品安全检测人员。这些经验对我国现行综合监管模式的改进具有重大的借鉴作用。再次,从监管主体的角度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进行了创新架构。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基础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以“主体——权力——责任”为研究范式和实践进路,提出了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大力培育社会中间层,积极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形成政府——社会中间层——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为了在实践中形成牢固的食品安全网,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展开,研究中着力分析了监管主体的权力(权力)配置和责任承担问题。最后,提出了保证监管模式有效运行的法律制度架构体系。从整体而言主张完备的监管法律制度体系需要满足五个基本要求,即完备性、全程性、开放性、衔接性和区域协调性;从具体角度主张完善八项实体法上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法上的救济制度。实体法上的八项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从被动到走向主动的行业自律制度:从模糊走向明确的政府责任约束制度,从缺失走向完善的信用制度,从无序走向有序的标准制度,不断先进的检验和监测制度,不断法制化的风险分析制度,不断透明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高效化的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程序法上的救济制度除阐述传统司法救济制度外,强调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并对相关起诉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和诉讼费用等进行了初步设计。本论文之研究希冀提供政府相关单位作为日后修法或立法之参考,与有助于国内食品安全监管之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