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而裁判者又必须作出裁判时,证明责任便成为法官据以裁判的准则。同时,也成为分配当事人胜败风险的工具。明确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推动诉讼顺利进行,实现公正、高效的诉讼任务意义重大。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各国普遍规定了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一基本原则。作为该原则的例外,被告人在诉讼的某一阶段也承担有限的证明责任。考察世界各国立法,不乏关于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实例。但目前在我国还缺乏相关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它的认识也不够统一。因此,厘清刑事被告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对于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完善刑事诉讼证明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鉴于此,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对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第一部分对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是论文的基础部分。通过比较两大法系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明确证明责任的丰富内涵,提出了证明责任概念的分层理论。在分析、总结不同认识的基础上,对我国传统的证明责任理论进行反思,并对证明责任概念进行了重构,提出我国刑事证明责任概念应该包括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运用证据说服法官的行为责任和承担败诉风险的结果责任。其次,笔者分析了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理念。具体包括: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衡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从而明确在刑事诉讼领域,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赋予控诉方是现代各国普遍遵守的一项原则。本文的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对刑事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进行探析,是论文的重点部分。首先,笔者分析了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一方面它与无罪推定原则并不矛盾,另一方面它符合公平效率原则,是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也是被告人摆脱不利推定,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但是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相对于控方具有局部性和有限性。具体表现为时间上的次后性、内容上的局部性、证明标准的差异性和法律后果的差别性。其次,笔者总结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主要类型包括:对不利推定的证明责任、对主张积极抗辩的证明责任和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本文的第三部分通过对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比较考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证明了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已经具有普遍性。通过对比两大法系一些代表性国家的相关立法,笔者认为,英美法系中当事人地位的两造性使证明责任的意义更加丰富。而大陆法系中法官的职权探知义务使证明责任的内容略显单调。因此,从学习和借鉴的角度,考虑到我国进行的对抗式庭审制度改革,指出不能因法庭调查证据之职权,而否定被告人提供证据之责任,亦不能因裁判者依据其调查的证据为判决,而模糊了被告人承担的说服责任。本文的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和难点。笔者在分析我国刑事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理论和司法现状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制度的思考和建议。包括明确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区分被告人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严格限制刑事推定的适用。同时明确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标准要明显低于控方,提出使法官对有罪认定产生“合理怀疑”和“优势证明”标准。最后,在我国目前司法体制下,要保障被告人有效地履行证明责任,必须给予一定的制度保障。首先要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收集证据的渠道通畅。其次要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据的先悉权,最终通过强化法官的庭外调查取证权,为被告人取证提供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