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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制差异和现行国际税收协定存在的漏洞,利用公司组织结构,通过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人为使创造的利润与税收不相一致,减轻其纳税义务,侵蚀有关国家的税基,损害了税收公平。2013年9月BEPS行动计划启动,该项计划不但应对跨国企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给各国的税基带来的危害,也针对国际税收公平挑战给予应对。随着我国由净资本输入国向净资本输出国的转变,中资的跨国企业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与经营活动日趋频繁,我国也面临着更多的税收风险。因此,在BEPS背景下,有效防止滥用公司组织形式避税,防止税收流失,是各个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背景下,对滥用公司组织形式的反避税进行了研究。首先,在阅读有关文献的基础上,对国内外滥用公司组织形式避税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其次,系统阐述了搭桥术、重复术、转化术、拆分术和捆绑术五种滥用公司组织形式的典型类型及特点。再次,纵观我国在规制公司组织避税的问题上,梳理了六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在反避税工作中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规制滥用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方面尚不完善,同时分析了国外在BEPS背景下如何遏制滥用公司组织形式的基本态势。然后,结合典型的非居民股权转让的案例,分析了其滥用公司组织形式的基本表现和具体问题,通过国内外的现实考察,借鉴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几个国家在规制滥用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方面的经验。最后,为我国规制滥用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提出了丰富经济和法律的测试内容,维持合理的遵从成本;明确举证责任;提高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反避税的立法层级;建立管理、服务和审查三位一体的防控体系;落实BEPS行动计划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等几个方面的政策建议,希望我国税务机关在滥用公司组织形式的反避税中有更全面的防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