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资源开发中承包者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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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规章作为落实“区域”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重要法律文件,应明确、清晰地界定“区域”资源开发活动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海管局、缔约国和承包者三者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公约》的规定,确保承包者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作为开发规章,其预期的目的和要求应当是鼓励、促进和引导对“区域”矿产资源的开发,以真正实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价值,同时确保海洋环境不受损害。然而,开发规章草案对承包者的义务做了详尽的规定,但对资源开发利用的鼓励和促进相对不足,特别是对开发者的权利保障安排不够。与传统的陆地采矿相比,深海采矿成本更高,技术更具挑战性。开发规章的规定不能过于繁琐和沉重,否则这会削弱深海采矿的吸引力,阻碍承包者在“区域”内的开发活动。开发规章应当为承包者提供稳定、透明和可预测的监管环境,充分保障承包者的权利,从而使承包者可以充满信心地投入开发活动。因此,研究承包者的权利保护问题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六章,主要概括为:第一章梳理了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发展的五个阶段并论述了承包者的权利保护问题。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经历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提出期(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原则确认期(20世纪70年代初至80年代初)、原则确立期(1982年)、制度发展期(1983年至2013年)和制度实现期(2013年至今)五个阶段。开发规章草案的制定表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有可能真正得以落实,而承包者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启动、实施和有效运作的关键,也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能否实现的风险承担者。因此开发规章草案应当从制度上保障承包者的开发权利,鼓励承包者从勘探阶段向开发阶段迈进。然而,开发规章草案在开发利用海底资源方面,对承包者的权利保护在财政制度、专属和优先开发权制度、合理顾及义务的履行以及机密信息的认定等方面尚显不足,是开发规章草案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第二章分析了承包者根据开发规章草案所需要缴纳的财政费用。海管局制定财政收费制度的目标是:第一,确保海管局从商业收益中获得最适度的收入;第二;为“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吸引投资和技术;第三,缴费制度公平对待各方;第四,实现国家、海管局和承包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海管局在制定财政制度时需要纳入考量的事项包括:第一,财政制度应当鼓励而不是抑制承包者向开发阶段迈进;第二,财政机制应当激励首批开发者;第三,应当考虑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第四,承包者的双重缴费问题。根据开发规草案的规定,承包者需要缴纳的第一项费用是特许权使用费,陆上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模式主要有从量征收、从价征收、利润分享机制、资源租税和混合制等。深海采矿采用哪一种征收模式,海管局正在研究当中。承包者需缴纳的第二项费用为固定年费,海管局需要明确征收固定年费的目的和数额以及固定年费可以抵扣哪些费用。承包者需缴纳的第三项费用为环境履约保证金,设立环境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鼓励承包者遵守环境法规,充分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承包者需缴纳的第四项费用为保险费。海管局需要需要进一步明确保险的险种、保险对象和赔偿范围等。第三章分析了承包者的优先开发权和专属勘探和开发权。承包者的优先开发权通常包含两层含义,即承包者优先取得勘探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和承包者优先取得勘探区内新发现矿种的采矿权。设立承包者优先开发权的原因有三个:勘探活动和开发活动分离是承包者优先开发权存在的制度基础、公平原则是设定承包者优先开发权的理论基础、保护承包者从事勘探活动的积极性是设定承包者优先权的现实要求。开发规章草案对承包者优先开发权的保护存在对优先开发权的性质规定不明、行使优先开发权的条件、期限和程序规定不明等问题。海管局的完善措施主要包括明确优先开发权的性质、确定优先开发权的行使期限、明确承包者对新发现矿物的优先开发权、明确海管局的通知义务和时限等。承包者的专属勘探和开发权是指在同一矿区范围内不允许有其他同类采矿权的存在,但允许异类开发权的存在。实践中,异种矿业权申请时的处理方法包括相互经营“不妨碍”和“征得矿业权人同意”两种做法。开发规章草案有关承包者专属勘探和开发权规定的不足体现为第三人在承包者的合同区内设立异种矿业权的程序规定不明、海管局判断第三人的活动是否会对承包者的活动造成影响的标准不明、承包者是否可以提出反对意见不明等。完善措施为海管局在采用“不妨碍”判断标准的同时也需要通知承包者,以便承包者可以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第四章分析了承包者进行“区域”内活动时与海底电缆所有者之间“合理顾及”义务的履行。“合理顾及”是指一国在行使公海权利同时要考虑到另一国的权利并且不能以损害其他国家权利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合理顾及”义务的实体要件有两个:第一个是通知要件;第二个是协商要件。履行“合理顾及”义务的程序要件有四个:第一,双方事前的通知和协商义务,包括指定联络员、协助电缆所有者定位电缆的位置、通知作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作业的副本等;第二,即将展开工作时的通知义务并留下紧急联系方式;第三,工作中的通知义务,必要时,相互可以派员监督彼此的活动;第四,工作完成之后的通知义务。同时,履行“合理顾及”义务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适用于所有海洋活动主体之间,包括但不限于《公约》第87条所述的航行活动、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活动、捕鱼活动和海洋科学研究之间。第五章分析了承包者的机密信息保护问题。机密信息是指任何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对企业有价值的信息或者知识,一旦以不受控制的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将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机密信息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机密信息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有价值的信息。海管局建立机密信息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确保有足够的数据和资料可用于“区域”活动的同时确保承包者数据和资料的机密性。开发规章下机密信息的认定也必须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构成要件。同时,机密信息的保护期限,应当与勘探规章保持一致,与开发合同的期限一样长。海管局对承包者机密信息的负有保护义务,秘书长作为机密信息的保管者,需要对机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管措施,一旦非法泄露,海管局需要对承包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六章分析了中国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的形成以及中国未来对“区域”的参与策略。中国对区域制度的参与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1973年-1982年),中国的主要立场是坚决支持“区域”及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主张建立管理“区域”活动的专门机构、从单一开发制到平行开发制的妥协。第二阶段是海底筹委会工作期间(1983年至1994年),中国的主要工作包括反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区域”的单方立法行动、成为国际海底区域的先驱投资者、积极参与《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商工作。第三阶段是中国与国际海底海管局之间(1995年至今),这期间中国的主要工作包括积极参与海管局的组建工作、参与“区域”内矿物资源勘探规章的制定、获得四块深海矿区。中国未来的努力方向为积极继续参与开发规章的制定工作,注重保护承包者的利益、在勘探已有矿区的同时积极寻求增加新勘探区的机会、发展深海技术,培养深海人才、加强区域合作、助推企业投身深海矿产开发事业、完善以《深海法》为基础的海洋法律体系、处理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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