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侵权法的保护客体多为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而债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相对权。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使债权人遭受损失,债权人可依据债权向债务人主张赔偿。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交易呈指数增长且越来越开放,债权人所享有债权的实现受到很多来自第三人的妨碍。在传统民法的背景下,若要使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成立,于法无据,背离传统理论,不合逻辑;在当今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若不对债权人进行侵权法上的保护,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却不承担责任,不合公平。因此,本文试图运用历史研究等法学分析方法,在传统民法框架内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既符合逻辑,又不失公平地解决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的问题。本篇将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从最初在英国起源,历经主仆关系引诱违约之诉、平等主体雇佣关系的保护到合同关系的保护三个阶段,得到确认。并对本文要研究的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进行了概念上的确认,明确本文所研究之债为合同之债。第二部分是对理论基础的分析,首先明确了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包括权利与权益两部分,以及如此区分的优势。其次对于债权能否成为侵权法的保护主体的传统理论进行了分析,肯定说有“债的对外效力论”、“债不可侵论”,否定说有“相对权论”、“限制自由论”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另辟角度,从边界清晰度、社会公开性两个角度对债权是否是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主体进行研究,得出结论:边界越清晰、社会典型公开性越强,就更可能是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利,而债权不能够成为侵权法保护的权利。从债权的不可侵性与债权的重要性出发,债权作为一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侵性,不可侵性是债权基于其作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而具有的特征,论证债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权益。得出结论,债权是侵权法保护的客体。第四部分分析了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的情形中,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了在对债权人的保护与对第三人交易行动自由的保护之间达到平衡,需要对此侵权责任设立严格的构成要件。第一要件为债权人存在损失,表现为债权人因债权而享有的期待利益受到损害,本质上就是债权受到侵害。第二要件为第三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此处过错要求第三人对于债权的损失具有可预见性。第三要件为受损的期待利益与第三人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包含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因果关系,是指第三人的行为是债权人期待利益发生损害的必须条件,如若没有第三人的行为,则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就不会发生此类侵害,法律上因果关系,要求第三人对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害要具有可预见性。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