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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三农”问题都是国家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在过去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有提到关于“三农”问题的改革。随着近些年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宅基地制度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宅基地制度是我国乡村振兴制度供给的重要一环,但宅基地制度同时也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最为落后的一项制度安排。因此,解决现行宅基地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变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宅基地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过去的制度安排上,主要追求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对其财产收益功能一直处于抑制的状态,导致了农村土地资源固化,农民财产权丧失等问题。现行社会发展状况下,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保障农民财产权的关键之措在于逐步开放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是盘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关键。2019年8月26日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其中第62条第6款作出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肯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价值,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也应该看到,根据宅基地退出改革试点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仅仅作出如此笼统单一的规定还远远不能解决现实之中所存在的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退出的程序、利益补偿、过程监督、事后保障等,并且单此一部法律略显单薄,还需要其他部门法予以呼应,来共同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机制问题。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及其制度困境、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涵义性质及其政策走向两个方面来阐述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基本问题。第二部分对当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进行总结分析,主要是对宁夏平罗、江西余江、浙江义乌三个典型试点地区的特色模式进行了总结与分析,以期能够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实践中很好的总结出经验。第三部分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之必要性与当前在农村地区实施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中的存在不足。首先从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现状、农村土地资源的盘活、乡村振兴和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几个方面论证了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必要性。其次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农民集体的缺失、补偿机制不合理、事后保障机制不完善几个方面来阐述当前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所面临的不足。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几方面的不足,分别作了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对策,以期能为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问题的解决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