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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最终落脚点是实现民主财政。民主财政,即人民当家作主的财政。于法律层面解读,就是赋予公民充分的财政权利并设置有效机制,保证这些权利的行使。在传统观念下,国家机关是公民一切财政权利的当然代表,公民没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财政权利也被限缩为宪法性权利。而笔者认为,公民是具体财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享有实体性的、可自主行使的财政权利,在现有的财政决策和管理体制下,该种权利集中体现为公民的财政监督权。 为阐释以上观点,本文将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实质分析出发,首先以财政监督权本身为论证核心,为公民享有财政监督权找到理论和现实依据;其次,按照经济法学研究思路,对公民财政监督权的基本构成进行分析,对该权利的具体权能进行分解;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需要,借鉴国外优秀经验,构建公民财政监督权的权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