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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权能。民事抗诉制度作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项规定,在法律颁行的十几年间,民事抗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就。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法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越来越凸显出来,民事抗诉制度运作实效也越来越与立法预计相背离。因此,学界掀起了对民事抗诉制度的讨论,甚至有学者认为我国没有存在民事抗诉制度的必要。文中,笔者阐释了民事抗诉制度的基本内容,运用了历史分析法,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历史与现状作了介绍,指出了民事抗诉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理论界对它的几种观点。笔者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其它国家有或没有民事抗诉制度的原因,论证了民事抗诉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它改造的思路。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因此对它的存废完善要在民事检察制度与再审、审级制度的体系中去综合考量。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它的最大特点是它的程序性。其自身特点决定了它在监督审判权的过程中,同样受到法院最终裁判的制约。在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下,民事抗诉制度作为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之一,有着法院依职权启动和当事人申诉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在民事诉讼中,这种法律监督权的存在既反映了权力制约的理论需求,也反映了权利救济的现实需求。因此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民事抗诉制度,而应对它加以完善。现阶段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民事抗诉制度的指导思想,既不合适,又不可能。二是检察机关审查民事抗诉案件程序缺失。主要体现为抗诉程序依职权启动、民事抗诉范围模糊、抗诉条件不科学等。三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程序缺失。主要体现为抗诉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职能和地位不明确、法院再审后结案方式不明确等。因此,必须从指导思想、抗诉审查程序和法院再审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进行完善。同时要使民事抗诉权真正发挥对审判权的制约作用,还必须为其配备必要的辅助性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