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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是最能直接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内容、社会结构及变化程度等的人类活动。清水江流域的锦屏、天柱县地处西南边隅,因受自然或人文环境的影响,在中国传统社会时期,都应属一个较为特殊的区域。本文以清水江流域的锦屏、天柱县地权、林权流转中心,对土地利用的经济属性进行探究,旨在更为深入地理解本时段清水江流域土地利用中的地权、林权市场与资源配置等相关内容。在清代,清水江流域的耕地占有形态主要分为,屯田、苗田、民田三种形态。按照清律的规定,政府将屯田分配与屯军佃种后,并明令禁止屯军私自转让。但是,屯军对所佃种的屯田投入工本改造后,取得了“田面权”,并将其暗自转让给客民,导致了屯田逐渐民田化的途径之一。从屯田民田化的演变趋势来看,在嘉庆之前,屯田已趋于民田化;嘉庆至宣统二年(1910),随着屯田的“田面权”流转加速,屯田民田化更为显著;宣统三年(1911)后,屯田完全民田化。同时,清政府对苗田采取保护政策,禁止兵民购置苗田。但客民通过越界开垦、“招垦”等方式取得了苗田的“田面权”,并将其暗自流转,促使苗田向民田转化。屯田、苗田之所以逐渐民田化,其主要动因和实现途径,就是通过地权的不断分化和“田面权”的转让。清代清水江流域土地利用中的租佃关系,显然与其他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别。清水江流域的土地租佃关系可以分为:土地普通租佃制和林业生产经营中的租佃合作制。林业生产经营中的租佃合作制的特殊性在于,“地主”与“栽手”在合作经营的初期,以建立普通租佃为基础,双方进行初步的合作经营。当初步合作经营实现后,双方则根据各自所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以“分成”的方式合作经营,本文将这种经营模式称之为“租佃型股份合作制”;另外,还存在两名或多名“栽手”联合与“地主”合作经营的情形。“栽手”与“栽手”之间,不以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对其所共同占有的林木“栽手股”进行“分成”,而是对共同享有的“栽手股”进行平均分配,本文将这种经营模式称之为“租佃型合作制”。在中国传统社会时期,乡村社会金融机构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当家庭急需资金度过难关时,一般会选择以转让地权、林权的方式获取急需资金。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地权、林权买卖类型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完整的地权、林权和“残缺之地权、林权”的买卖。两种不同类型的交易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产业的所有权分割与权利转让之不同。另外,在民间产业借贷关系中,债务人以地权、林权作担保物进行借贷。借贷的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准但保”借贷、抵押借贷(当)、“典卖”和抵偿。其中,地权、林权的“准但保”借贷是较为特殊的借贷类型,其借贷方式包含“准当”、“准典”和“准抵”。此外,“典地借贷”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典返租”的贷款期限到期后,“钱主”不让“典主”赎回土地,“钱主”则以租佃的方式继续经营原来承典的土地。“钱主”每年只需缴纳定额租金,就可享有对原承典土的地永久租佃权。这种典期之外的“典返租”,就会由“典”向“相对的田面权”转化。土地、林木资源的竞争及地权、林权的频繁流转等往往会引发各种权属关系纠纷,纠纷双方一般选择民间调解或“鸣官”。其中,地权纠纷的官方调解存在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即省际疆界纠纷调解。两个不同省份辖地的县官以“会面”的方式进行辩解,以正式制度和民间“习惯法”处理纠纷。此外,在木材市场中,县际“当江”纠纷的调解,主要以公权力调解为主。政府的纠纷解决机制除了利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民间“习惯法”之外,还引入一种特殊的纠纷处理手段即经济手段化解“当江”纠纷。政府以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化解“当江”纠纷,为维护乡村市场及区域经济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总体而言,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土地利用形态主要以农业、林业土地利用为主,其地权、林权流转所形成的各种权属关系,构成了土地利用的经济内容,都是对传统少数民族乡村社会产生双重影响。一方面,地权、林权的流动,推动了乡村土地、林木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在客观上促进了区域农林经济的开发,为近世清水江流域的经济大规模开发奠定了基础。研究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土地利用,可深化了我们对土地利用的经济属性的认识。同时,对认识传统社会时期区域的乡村市场结构和传统乡村社会性质等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